语言是律师的武器。不让律师讲话,无宁将律师杀掉。律师要敢说,要能说,否则律师将无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但是,说得多不等于说得好,说得多也不等于讲得妙。律师的法庭演讲面对是法庭、是控方、当事人,同时也有旁听群众。如何说服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如何折服控方和对方律师?如何打动旁听群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绝不能只图自己嘴巴痛快。笔者认为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应当尽可能做到精、准、稳。
其一、要精,就是要精炼,要抓住要领、不啰嗦。
律师敢说、能说,不等于律师一定会说。律师云天雾地夸夸其谈只能让人昏昏欲睡。律师天南地北漫无边际的演说只能招致法庭厌烦。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必须是简明扼要抓住要害。只有抓住要领才能感动听众、影响法庭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律师犯不着要领、十分啰嗦的情况发生。比如在刑事案件开庭时,有的律师发表辩护词的前言部分,大量阐述律师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一来二去20分钟过去却只说明了这个无关疼痒的问题。
其二、要准,就是要准确,要准确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律师需要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反复查阅卷宗,可以做到对案情的准确把握。对事实搞清搞透之后,才能对事实部分有的放矢,才能攻击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抓准了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抓住了对方证据的漏洞,才能对控方指控、对方观点作有力度的攻击。
新法不断颁布,司法解释也经常出现。如果不积极学习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律师将会失去看家本事,久而久之会丢掉自己的职业。
其三、要稳,就是要稳当稳妥,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故。
俗话说有理不在言高。法庭辩论不是地摊吵架,事无巨细不依不饶,往往适得其反。律师的发言应当是缜密的有逻辑的,言而有理,言而有据,才能说服人打动人,最终让人法庭采信。圈画不圆,不能自圆其说,宁可删除这些辩论观点,以免给法庭留下律师在胡搅蛮缠的感觉。
人过一百,形形色色。若控方对律师的突然攻击,观点不在律师的预料之内,律师事先不曾准备,律师应当沉着应对、仔细甄别控方的观点和逻辑是否有明显漏洞,切不可慌不择路话不择言。
如果控方的观点完全成立,律师不可以为挽回所谓的面子而强辩。法庭是说理辩理的地方。通过对事实的一步步澄清,随着对法律适用的一句句争论,帮助法庭查清事实、辨明适用的法律的条款,最后达到司法公正、不枉不纵,这是律师也是控方应当追求的理想目标。
律师应当咬文嚼字,但是在细枝末节上不可患得患失。原流氓罪分出的几个法条中经常出现“聚众”一词,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三人为众。如果“聚众”没有超过三人算不算“聚众”?就可以辩解。但是,被告人当天穿的什么衣服、犯罪时天气如何等,一般情况下,除非对甄别证据真伪有用外,可以当作细枝末节,弃之不理。
辩护词也好,代理词也好,自己在发言之初应当亮明辩论观点,然后对论点作有理有据的论证。如果控方证据形成链条或者构成体系,不仅有口供,还有人证、物证,并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或者影响有罪证据,律师应当放弃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如果要论证自己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不仅要做理论阐述,而且应当拿出自己当事人应当拥有不安抗辩权的证据,不能凭想象和推测。否则,为了让当事人看自己履行职责而勉强立论极易会被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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