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增资时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
2014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中,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均改革为注册资本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主要内容为: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货币出资的比例、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工商登记机关也不会对上述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并且,除了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登记申请时不再需要验资报告。在此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实现了可以1元注册公司的现实。股东仅需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缴纳的期限,股东有义务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公司法》同样解除了对以货币增资的比例限制、缴纳的期限的限制等。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就增资事项向公司承诺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之间可以以增资协议将本次增资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固定下来。在股东认缴出资时可以约定各股东的出资缴纳方式,一次缴纳或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情况下,具体的分几期缴纳,每期缴纳多少出资都可以进行约定。除此之外,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以股权出资、债权出资等方式对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进行增资。
二、公司原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公司原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公司的原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公司及股东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若因公司或其控制股东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而增资的,该部分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涉及新增资本中该部分股东的出资比例部分无效。
三、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或者认购的书面凭证
在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及对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认购时,增资协议会将原股东与增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认缴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变更、控制权的变化等相关问题约定其中,增资协议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均有约束力。增资方在增资协议中的认缴资本的表述,构成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或者对新增股份的认购。一旦认缴出资的股东,未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实际缴纳出资,则需要按增资协议的约定对其他签订增资协议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程序上,公司增资时会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增资事项进行表决。增资决议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法定程序通过增资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新的公司章程同样是增资方认缴出资的书面证明。
四、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迟延出资、出资不足、瑕疵出资。
认缴出资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承担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承担责任涉及的对象包括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具体到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的,在公司催缴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并要求该认股人因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为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在认缴新增资本或者认购新增股份的同时,要注意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并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全面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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