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可作为诉讼证据吗?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以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据办案法官介绍,尽管法律认可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想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成为完整的证据链。
近年来,微信、QQ等网上社交软件已成为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涉及债务纠纷,这里的内容可作为诉讼证据吗?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宗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去年,诸某在与卢某在微信聊天时表示要向卢某借钱,后卢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借了6266元给诸某,又委托朋友转账400元给诸某。
卢某共借了6666元给诸某,诸某承诺于去年8月16日偿还欠款。然而约定的时间过去两个多月,诸某仍迟迟不偿还借款。卢某认为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将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后作为证据,起诉至源城区法院追讨欠款。
卢某提供的与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卢某发生6666元的借贷关系。
另查明,由卢某提供的诸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微信用户名、转账记录户名、法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给诸某并由诸某以其真实姓名合法签收来看,可证明向卢某微信借款的微信号使用者、卢某转账的对象以及卢某起诉的对象确系为诸某本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互相印证,原告卢某与被告诸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对原告卢某主张的借款本金6666元予以确认。原告卢某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66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办案法官介绍,尽管法律认可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想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成为完整的证据链。上述个案中,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借款人可以说借钱的内容不是他本人发的等。
另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要完整,如不完整易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要用到电子证据借款时,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者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要通过聊天过程中留下的信息,确定该账号的所有人及聊天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来源: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
2755
电信诈骗一万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1万元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全部退还,认罪态度也好的话,有很大的机会争取到缓刑。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
一般初犯怀孕了的,最终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会很大,但前提还是需要满足缓刑的标准才行。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如果犯人是还没有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或者是犯人是在孕期的妇女,以及犯人的法定年龄已经到达了75周岁以...
偷税漏税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第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第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