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人社部发〔2018〕55号)发布实施。指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考核细则》共分考核指标65项,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考核力度,一是落实主管部门特别是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二是强化对欠薪失信企业信用惩戒;三是推进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落实主管部门特别是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整顿建筑市场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
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等具体实施办法。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款、欠薪情况台账,并动态更新。
2、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欠薪失信企业信用惩戒
现在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制定推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或个人(老赖)采用了多种措施、多部门联合整治,让失信企业和个人付出惨重代价。多种措施如下:
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
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3、推进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要求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发工资,并且要求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各省市纷纷相应号召,目前,广东省、重庆市分别发布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2018年11月,广东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办法》提出:
1、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工程项目实施。
2、施工过程结算:
发包、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
承包人在每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结束后14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并在确认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
双方或一方发现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应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并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
3、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4、计量主体: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算;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补充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5、合同价款调整:因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款调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6、支付担保与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7、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发生拖欠工程款以至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评优评先、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加大建设资金落实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依法予以停工。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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