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员工因为所在单位请假制度严格,会用买“假病条”的方法换假期。这些“病假条”价格从十几元到上百元不等,且可以挑选本地多家知名医院。有的商家开具的“病假条”还包括病例和检查报告。但这样的“病假条”真能解决员工请假的问题吗?事实并非如此,使用“假病假条”请假,很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员工需慎重。
交“假病假条”请假孕妇被开除
2015年3月,正处于怀孕期间的刘女士收到所在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其内容为:“根据《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之规定:‘虚开、伪造、涂改请假证明或提供虚假请假理由者’,属重大失职/违规行为……经单位研究决定:自2015年3月25日起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接到这一通知,刘女士有点懵。“法律不是规定单位不能开除怀孕女职工吗?”
刘女士认为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单位对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刘女士的仲裁请求,单位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又将刘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医院的证明,其中写明:“患者刘女士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公章非我院诊断证明及公章”。
此外,该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工会意见征询函、工会回复以及有刘女士本人签字的员工入职培训确认书、制度培训确认书及劳动合同,其中制度培训确认书中有“以上情况属实,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的签字字样,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载明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向刘女士公示。
刘女士认可自己的签字,但表示没有看到《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
法院审理: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单位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对刘女士具有拘束力。刘女士提供伪造的诊断证明向单位请假的行为,应当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情形,故单位依据《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怀孕不是“万能保护伞”
我们国家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给予一定的职业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怀孕并不是员工的“万能保护伞”,员工在怀孕期间,如果有过错,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
因此,刘女士处于怀孕期间,一般情况下单位的确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她却在孕期向单位提交“假病假条”,骗取病假,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单位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守住诚信才能保住“饭碗”
“病假条”是医院对患病职工建议休假的证明,无论何种原因,向单位提交“假病假条”都是不诚信的行为,该行为一旦被查出,员工可能面临被开除的风险,希望各位员工切勿因小失大。
同时,单位在员工休假和日常考勤制度的管理上,也应该更加主动、更加人性化,保障员工能够充分享受休息休假权,而非让员工必须通过作假的方式才能得到休息或请假。
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医院基于人情等缘故开具虚假病假单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证明应该拥有复核的权利。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有合理怀疑时,也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但应当做到指定复查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形,而且,最好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复查的相关规定。
当然,出于保护员工的考虑,复查的费用(医疗费和交通费等)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来也可以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二来,也可以使员工少一些拒绝的理由。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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