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8年1月3日,A公司(承包人)与B公司(发包人)就某科研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科研楼、办公楼土建安装(包括桩基),室外道路。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分别为2008年1月8日和2009年1月31日,工期为39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2008年7月底遭遇暴雨,由子A公司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达标、不满足设计要求,A公司施工不当等原因,科研楼8-10层发生坍塌,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篮理单位发现情况后立即通知A公司进行抢修,但A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并停工。监理单位将A公司对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不予重视和工程需要尽快整改抢修的情况报告B公司。B公司遂委托C公司对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部位进行加固施工,并对坍塌外墙进行修复。 2009年3月21日工程竣工,工期延误49天。竣工结算时,B公司将混凝土加固施工费、坍塌外墙修复费、工期延误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81条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运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教,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戎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干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成)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对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部位进行加固施工,并对坍埸外墙进行修复。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11条規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成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B公司聘请C公司对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进行抢救,且该抢教义务属于承包人义务,整改抢救所产生的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可从应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B公司能否从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问尾,按合同约定工期交付工程是A公司应履行之合同义务,A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工程,且未能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是由B公司造成的。由此,A公司应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最终,仲裁机构对A公司的全部请求事项均未予支持。
律师点评
保证建设工《安全施工是每个工程施工参与主体最重要的义务。承包人是该等义务的首要承担者。根据《 合同法 》及《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工程及人员的安全,若其未履行义务的,监理单位应督促其履行义务,当承包人再次怠于履行义务,发包人可采取积极措施委托第三方代承包人履行义务。本案即遵循该等原则,裁决不予支持承包人的全部请求亊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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