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宣布与校花媳妇马蓉解除婚姻关系。消息一出,震动的不只演艺圈。大家纷纷同情“宝宝心里苦”的王宝强,而唾骂马蓉身为人妇不贞不忠,宋喆作为朋友同事不仁不义。而许多法律人也都在为王宝强支招,分析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时可能的结局。但,也有一些与此不同的声音。
今早醒来第一条跃入我朦胧睡眼的新闻就是王宝强声明与妻子马蓉离婚,原文用语是“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未知。
娱乐圈的恩怨情仇、分分合合我历来只是一笑而过,但此次王宝强如此高调宣布解除婚姻关系,并直指离婚原因是马蓉与其经济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就颇为雷人了,其感觉如同皇上昭告天下废后,理由是皇后不贞,竟然与大臣通奸!我不得不说,王宝强是我所知的影视明星中为数不多的性情中人,几次在微博上直抒胸臆都广受关注,而这次相信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但基于一个专业刑事律师的职业敏感,在见到这份声明后,我第一时间就觉得王宝强这一作法不妥,轻则侵犯名誉权,重则涉嫌犯罪。在此我仅从刑事法律风险的角度作一分析,善意提醒一下我的河北老乡王宝强,有不对不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该条文可知,如果王宝强所说的马蓉与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实,亦或从法律的角度说是无充分证据证实,则属于诽谤他人,马蓉、宋喆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宝强的刑事责任。而从马蓉微博回应的内容来看,其并不认可王宝强的说法,这也为构成诽谤罪增加了可能性。
但即便王宝强所说属实,但也同样可能涉嫌侮辱罪。因为刑法中的侮辱,与平常语境中的理解有所不同。侮辱罪在刑法中定义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
刑法理论认为,即便是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只要是公然进行,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侮辱罪,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除外。这其中有一个典型案例,相信每个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就是老婆出轨被老公抓奸在床,然后老公把老婆拉到大街上游街示众,构成侮辱罪。因为即便老婆真的做了不忠的事,你可以关起门来处理,但她也有人格权,有名誉权,你把她游街示众、广而告之,就是侵犯了她的人格权、名誉权。
而从王宝强所发声明的内容来看,其指责马宋二人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虽不如“偷汉子、搞破鞋”这类词一样侮辱含义明显,但只不过是换了一个较含蓄的表述,骂人不带脏字而已。
更严重的是,王宝强作为一个拥有近2000万粉丝的影视名星,并经各大小媒体传播,其影响力之大,一上午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会传遍,其方式与游街示众何其相似,而其影响更远过于游街示众。
明星大腕一举一动本就引人注目,时时处于舆论的漩涡之中,而近年来,明星大腕以身试法者更是屡屡见诸于媒体,殴伤他人者有之,醉酒驾车者有之,聚众淫乱者有之,容留吸毒者有之,作为一个刑辩法律人,在此善意希望各位明星大腕时刻牢记:成功来之不易,万事谨小慎微,莫要一时冲动,导致星路尽毁!
来源:法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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