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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复制起诉意见书给家属看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7-06-12 14:41:51

阅读量:30220

正常的起诉意见书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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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时候,起诉意见书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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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 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 事项。 因此,如果律师将带有“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给当事人或家属传阅了,那么很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受到刑事处罚


当然,大多数律师遇到的全都是第一类起诉意见书,也就是没有标记“秘密”字样,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 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的案卷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到底是不是国家秘密,泄露了会不会构成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存在争议的。 《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刑事侦查案卷 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法官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将决定律师罪或非罪的命运


请看一则真实案例: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王**(律师)犯XX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被告人王**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事实如下:

2011年国庆节后,陈某某的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被告人王**到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经办案人员同意将陈某某案件材料中重要的笔录拍了照,后在关某某所住的宾馆将拍到的案卷材料复制给了关某某。 2011年11月,王**又将何某某从某市人民检察院用照相机拍的补充侦查笔录复制给了关某某 经某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王**复制给关某某的陈某某案件材料中的《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为专职律师,2010年4月12日起具有执业资质;


2.证人关某某证言证明,王**第一次给其提供陈某某案件材料大概是案子转到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时候,王**拿来个照相机,说里面照的是案件材料,其将照相机里的案件材料复制到了自己的电脑里。 第二次是补充侦查后,王**拿来了一个U盘,说是补充的证据,其将U盘内的材料复制到了自己的电脑里;


3.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后,到检察院用照相机拍了一些补充侦查材料。 王**要看看,就复制给了他。 其和陈某某的亲属、、朋友没有接触过,也没有打过电话;


4.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证明》,证实陈某某、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一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陈某某的辩护人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并拍照复制了部分案卷材料。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查扣的有关材料,均属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一案的案卷材料;


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某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查扣的有关材料来自关某某“ASVS”电脑和王**的照相机内;

       

6.平检反渎发[2012]01号文件及资料、、甘保函(2012)26号鉴定意见函,证实某省国家安全保密局对关某某处及王**照相机中提取的公安侦查案卷材料鉴定,认定材料中白银市公安局经诉字(2011)07号《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7.被告人王**供述,2011年国庆节后,其到检察院拍了陈某某案的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材料,到白银饭店交给了关某某,关某某将材料复制到了她的笔记本电脑上。 2012年春节前,陈某某的案子被退查后重新起诉到市检察院,其让何某某到检察院拍了退查重新补充的材料,并让关某某将材料复制到了她的笔记本电脑上。 当时考虑收关某某的钱太多了,加上她天天催着要看材料,想着把她照顾一下,就把案卷材料复制给了她;


本院认为,王**为牟取私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王**供述给关某某复制陈某某案件的材料是因为收关某某的钱太多了,为了照顾她就把材料复制给了关某某, 可以看出被告人王**主观上是为了牟取私利才给关某某泄露的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另XX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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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二审法院以 适用法律错误 为由,撤销了王**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判刑,认定王**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无独有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曾刊登的“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审认定于萍将案卷材料拿给当事人看,扰乱审判秩序,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虽然二审改判无罪,但于萍却被限制人身自由、停止执业长达一年。 这样的教训,对于萍来说不可谓不深刻,对其他律师来说也是重要警示


即使有这样的改判先例,实践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仍以各种理由要求律师对案卷材料保密。 如果你做了同样的事情,将起诉意见书拿给当事人或家属传阅,你真能保证自己不会被认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就算最终你二审改判无罪,但想想从一审到二审期间羁押的痛苦、可能败诉的无助、对律师职业生涯的打击,仅仅是因为将起诉意见书拿给家属看了,值吗?


所以强烈建议: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若当事人或家属要求查阅律师合法复印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律师应坚决拒绝,避免遭受不确定的刑事风险


律师为啥不能将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家属看?



1、起诉意见书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问这个问题有意思吗?

王某某一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将起诉意见书标上“秘密”的字样,绝对属于国家秘密呀,难道还有错?

事实上,还真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破案但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第二十二条也只是规定:“受理审查批捕、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在审查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国家秘密,只限于刑事案件尚未侦查完毕时的秘密事项。对于已经破案或者侦查终结的案件中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相关的法律规定均没有规定为国家秘密,更没有密级的规定。最多属于“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的材料。


如此说来,起诉意见书作为侦查终结的诉讼文书,一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至于王某某案的起诉意见书是怎么标上“秘密”字样,其标示是否合法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2、如果属于国家秘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追究泄密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所以,如果要求律师承担起保密的责任,提供材料的机关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件事:

一是对文件作出国家秘密的标示;


二是需要明确告诉律师国家秘密的密级。

否则,律师可以以《国家秘密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即“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为由,可以认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因主观上不明知为国家秘密,从而避免受到刑事追究。


3、泄露了国家秘密是否一定构罪?

不一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所以,能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还要看数量和情节。在律师王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中,因为只涉及到1项“秘密级”国家秘密,从数量上无法对王某某定罪。所以只能从“谋取私利”的角度认定情节严重。


但是,王某某是在已经取得利益的情况下,因碍于情面而泄露国家秘密,显然不属于典型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司法机关的认定有本末倒置之嫌。


4、面子和风险孰轻孰重?

说了这么多,律师是不是就可以把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家属看呢?

虽然定罪很难,但是正如《律师复制起诉意见书给家属看被判刑6个月》一文说的那样,即便最终不被定罪,被调查的过程也是我们律师承受不起的。那么,当家属提出类似的要求时,我们怎么处理比较妥当?


律师将诉讼材料复制给家属,无非是因为对家属的要求难以拒绝导致的。是“面子”问题,而不是“义务”问题。就像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当事人提出要抽烟、带信等要求,虽然知道看守所规定不允许,但是只要当事人抱怨一句:“别的律师能做,为什么你不能做?”我们往往无言以对,反而觉得自己有多么对不起当事人一样。


家属要看起诉意见书等材料,存在几个可能性:一是纯粹好奇,想了解事实情况;二是图谋了解证据情况,做一些妨害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非法行为。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律师可通过转述的方式,将大概的事实讲给家属听,但是不要提及证据情况,防止可能出现的妨害诉讼的行为。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律师就要考虑面子与风险孰轻孰重的问题。首先需要向家属讲明妨害作证等非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如果家属仍然不听,执意要求律师做非法勾当,那么这样的家属显然是非常危险的。我们大可依照《律师法》中:“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一规定,拒绝辩护或代理。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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