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2年,单位解除与某职工的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单位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拒绝执行。其后,该职工生病住院,遂就单位赔偿医药费问题诉至法院。
19岁到单位上班,41岁收到单位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单位工作了22年,韩某没有想到会这样和“东家”分手。之后几年,韩某多次和单位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近日,因为医药费的问题,韩某又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院判决单位与原告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执行
韩某于1986年10月到某单位工作,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单位要与韩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份停发了工资,停缴了社会保险。
在单位工作了20多年却被单位扫地出门,韩某一怒之下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经仲裁委仲裁,裁决单位与韩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单位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不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韩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单位与韩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审后也维持原判。虽然官司胜了,但是单位迟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
再次起诉单位赔偿医疗费并加付25%的赔偿费
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韩某两次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4万多元,但是因为单位从2008年就停缴了社会保险,韩某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跟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韩某再次将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待遇损失4万多元,并支付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参照《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对不按时参保的,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医疗费不予报销。凡恢复参保的,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用人单位及个人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依据该规定,单位未给韩某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超过3个月,无论单位是否给韩某补缴医疗保险,韩某本案所涉住院费用均无法报销,故单位应赔偿韩某由此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多少,法官认为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不能报销的用药不在赔偿范围内。关于是否加付医药费25%的赔偿问题,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单位赔偿韩某因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1.8万余元,并加付4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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