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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后,消费者不得不知道的这些事!

发布时间:2021-06-14 10:00:01

阅读量:11328

  2018年天猫双11落下帷幕,全天销售额达到了惊人的 2135.5亿元人民币,物流订单超10亿,然而疯狂购物大潮过后,一些网购纠纷开始频现,作为消费者不得不知道这些事!

  不提供发票成“潜规则”?

  商家开发票要承担税费,因此商家往往将不开发票作为默认选项。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遇此情况可明确向商家索取发票,商家必须出具相应发票。

  顾客是上帝?七天无理由任性退换货?

  上帝用七天时间创造了世界,网购时消费者亦可用七天时间“任性”退货,但凡事都有例外,上帝们网购下列物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那些常见的商家声明不退不换的产品,是否真的不能退换货?

  1、贴身衣物

  贴身衣物因商品性质特殊,如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确认不宜退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2、特价、打折商品

  可以退换!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上所述,如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网店关于“特价、打折商品不换不退”的霸道声明,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上述情形消费者都拥有退换货的权利!

  我的快递不见了,找谁赔?

  盼星星盼月亮,此时此刻最想见的人就是快递小哥,却望穿秋水也盼不到!

  快递丢了,快递被冒领了,心急如焚的消费者怎么办?应该找商家还是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事实上,消费者与商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已经付款,而商家因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或冒领等原因导致无法如约交货,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商家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若为快递公司的责任,商家可向快递公司追责。

  网购出问题,我可以找淘宝等平台承担责任吗?

  网购有风险,以往出了问题只能找商家,但商家的沟通成本高且有限的赔偿能力制约了消费者维权。

  好消息是电子商务平台兜底的时代即将到来,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店家欺诈是否可以退一赔三?

  “三倍少不了,至少有500”。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消费者发现赠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退换或赔偿?

  可以,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且必须购买正价商品才发生赠送,属于附义务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另外赠送的商品还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不能是假货或者危及消费者的人生和财产安全,否则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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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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