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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熟悉好合伙企业财产相关法律体系,你才不会吃亏!

发布时间:2021-03-19 12:30:01

阅读量:19532

【财产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3条:


【禁止清算前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关案例——合伙份额内部转让应当符合程序

2008年3月,甲某、乙某和丙某共同设立A食品加工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甲某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出资,乙某以厂房作价人民币20万元出资,丙某则以技术和自己劳务作价人民币15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若发生合伙纠纷,应三方先协商解决。



该食品加工厂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9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97月,甲某与乙某协商后,决定将自己在该食品加工厂的合伙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某,并于715日通知了合伙人丙某。


本案涉及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程序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将自己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本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因为这种转让属于合伙人内部的关系变动,只关联到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不影响企业财产总额的变化,且没有新的第三人作为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不会影响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故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通知他们即可。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协商后,决定将自己在该食品加工厂的合伙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某,属于合伙企业内部转让,因此不需要丙某同意,只须通知即可,故甲某通知合伙人丙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甲某转让后即退出合伙,但甲某对退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72~73138142条: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78条:


《公司法》第73条:


【合伙财产份额受让人的权利】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质押合伙份额的效力

A市B加工厂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和戊某合伙出资成立的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某因家人住院,急需一大笔钱,向王某借款并为此与王某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即B加工厂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


事后,甲某分别向其他合伙人解释,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乙某认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丙某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合伙人丁某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戊某认为:“既然如此,甲某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就需要对出质事项进行讨论,由各合伙人讨论做出决定。


经过讨论,其他合伙人可以自行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如不同意出质的,该合伙人不得出质;


如同意出质的,则意味着全体合伙人同意承担此风险,一旦出质的合伙人不能实际偿付债务,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就要承担债权人占有或变卖出质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人变化的结果。


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私自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据本条,该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要经过所有合伙人同意,完全可以为个人借款提供质押,所以乙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只有合伙人丙某表示同意,甲某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就将甲某在该加工厂的财产份额用于质押,则该质押行为无效,故该出质行为的相对人王某不得就质押行为向全体合伙人主张权利。


如果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甲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正如合伙人戊某所说,如果作为退伙处理,甲某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编黄琦茵 聚百洲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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