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田捷,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司机。2008年7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田捷犯强奸罪,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姚田捷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一队路口,以提供玩手机游戏的方式,将幼女石某某(4岁)骗至其驾驶的鄂AM9U76东风小康面包车上,并在车上脱下石某某的内裤,对石某某实施奸淫。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田捷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姚田捷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姚田捷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姚田捷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姚田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姚田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姚田捷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确定奸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点?
三、量刑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据此,《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奸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点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有的对奸淫幼女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将奸淫幼女等同于强奸妇女或强奸未成年少女(非幼女);有的对奸淫幼女的定性分析不充分,习惯地以量刑起点幅度中线或者某个定点作为量刑起点,从而导致有的案件量刑起点偏轻,造成量刑结果偏轻。
《量刑指导意见》之所以对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规定不同的量刑起点幅度,主要是体现对奸淫幼女从严惩处的法律政策精神。虽然奸淫幼女与强奸妇女适用同一法定刑幅度,但是奸淫幼女行为,除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外,还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社会危害性要明显大于一般的强奸妇女犯罪,有必要加大打击力度。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符合国际司法通行惯例,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据此,《量刑指导意见》分别规定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幅度,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起点幅度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奸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点幅度为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审判实践的,有利于严惩并遏制性侵未成年幼女犯罪,弘扬社会正气,保障幼女的身心健康。
实践中,确定奸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对象、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结合司法实际来确定。就犯罪对象而言,可以考虑犯罪对象的年龄、智力状况、身份等因素,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幼女实施强奸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就犯罪手段而言,可以考虑手段的暴力程度等。携带凶器或者采用非法拘禁、捆绑等暴力手段奸淫幼女的相较于采用威胁、利诱或扇耳光等轻微暴力手段实施奸淫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采用麻醉、药物迷奸等手段虽暴力程度不高,但可直接导致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强奸被害人的同时还有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均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就犯罪情节而言,对同一幼女实施两次以上奸淫的,利用教养、监护关系实施奸淫的,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强奸的,等等,均可就高选择量刑起点。此外,还可以考虑犯罪后果,如奸淫幼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幼女造成的身心伤害程度等情形。总之,要综合考虑奸淫幼女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选择合适的量刑起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奸淫幼女手段暴力程度较高、情节较为恶劣,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较大,选择量刑起点幅度的上限有期徒刑七年仍不足以体现奸淫幼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在确定基准刑后,还可将奸淫幼女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实践中要注意强奸未成年少女与奸淫幼女的区别。首先,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强奸罪的特定犯罪对象,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仍然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奸淫幼女情节一般在量刑起点幅度内考虑,选择量刑起点幅度的上限还不足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时,才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虑。强奸未成年少女属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一般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情节较为恶劣,有的实施细则规定:“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本案被告人姚田捷奸淫幼女一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姚田捷奸淫年仅四岁的幼女,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及湖北省实施细则,以奸淫幼女一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考虑到被害幼女年仅四岁,强奸行为对其心理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故在“四年至七年”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本案无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故基准刑为六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姚田捷系累犯,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仅一年多又犯本罪,人身危险性大,故确定从重比例为30%。本案奸淫幼女的情节已在量刑起点部分充分考虑,故不再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调节结果约为八年。综合全案考虑,调节结果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故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姚田捷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要点
确定奸淫幼女行为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幼女的年龄、手段暴力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等情况,以个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结合司法实际来确定。对于在量刑起点幅度内考虑不足以体现奸淫幼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还可将奸淫幼女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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