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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街拍或违法?背后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17-06-06 11:21:23

阅读量: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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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导读:走在路上,用手机随手拍下几张照片或一段小视频,再分享到网上进行传播,在这个移动互联和手机风靡的时代,这种事情再平常不过了。在拍客们看来,拍什么是他们的自由。不过,当这种自由与他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该如何平衡?广东最近宣判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答案——



一名拍客,巧遇一对男女在大街上发生矛盾,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出于义愤,拍客举起手机,将男方殴打女方的过程拍摄下来,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引发广泛关注。殊不知,发生矛盾的男女为一对夫妻,这段视频给夫妻俩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夫妻俩遂将拍客告上法庭,要求拍客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

1

街头拍下打人视频


2016年6月2日下午1点多,杜春柏上街办事,突然听到马路对面不时传来阵阵女子尖叫声。只见对面的马路边上停着一辆摩托车,车上坐着一名女子,旁边站着一名男子。该男子全然不理女子的尖叫,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着女子连扇了几个巴掌……杜春柏顿感该男子太过嚣张,觉得应当将男子的这种暴行曝光,让社会大众来谴责。于是,杜春柏立即举起手机,将男子施暴的过程拍摄下来,并将拍摄的视频上传到了网上。

2

视频引发“蝴蝶效应"


杜春柏没想到的是,视频中的这对男女,其实是一对夫妻。丈夫名为董博涛,妻子名为郭雅彤事发当天,夫妻二人在街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激烈争吵,情急之下,丈夫动手打了妻子几个巴掌。但很快,这对夫妻的生活归于平静。可是某天,他们看到了这段视频。


是谁偷拍又上传了这些视频?夫妻二人立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经技术调查,查清了这段视频系杜春柏上传。在派出所,杜春柏承认该视频是其所拍并上传至网上的,并将视频删除,写下了一份《澄清书》。


但是后来,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转载播放了董博涛、郭雅彤夫妻二人在街头发生纠纷的上述视频。一经播出,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纷纷转播,网站最高点击量达到数千万次。

3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不断上涨的点击量,给董博涛、郭雅彤夫妻二人的生活带来更大的困扰。同事、朋友、熟人往往都会有意无意地问道:“电视上打架的男女,是你们吧?”为此,夫妻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此事的始作俑者杜春柏讨个说法。2016年6月29日,夫妻俩将杜春柏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陈述,我们夫妻俩于2016年6月2日发生口角,在汕头市濠江区一路边争吵。杜春柏未经我们同意,用手机对我们的争吵行为进行视频拍摄,并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2016年6月3日,我们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杜春柏承认上述事情是其所为,并写下了《澄清书》,表示同意删除该视频,并让视频不再传播。2016年6月24日,上述视频被安徽公共频道夜线60分栏目播放。自此,该视频被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网站最高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杜春柏的上述行为对我们的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侵犯了我们两人的肖像权,且对我们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春柏立即对网络上现有视频进行彻底消除,并且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或知名报社登报进行公开道歉,以及在“QQ”“微信”“新浪微博”等网络页面中进行书面道歉,同时判令杜春柏赔偿我们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2万元。


杜春柏辩称,本人于2016年6月2日在汕头市濠江区一路边看见董博涛正在殴打郭雅彤,出于正义,用手机拍摄了上述不法行为。后来,应同事吴某的要求,我将该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视频是被吴某上传至微信群的,并非由我本人所为。我已就此事向董博涛、郭雅彤夫妻二人道歉,并向董博涛的父母送上糖果表示歉意。在公安机关处理本纠纷期间,本人也向董博涛、郭雅彤写下《澄清书》。2016年6月25日,董博涛、郭雅彤告知我该视频已被安徽公共频道播放,我当即通过电话及邮件联系安徽公共频道要求在网络上删除该视频,但没有得到回复。本人认为,我所拍摄的涉及董博涛、郭雅彤的视频系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并不侵犯二人的隐私权。视频并未盈利,且视频并没有拍摄到董博涛的脸部,而郭雅彤的脸部也不能清晰地显示,故也未侵犯二人的肖像权。

4

拍客被判担责


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般人格权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同时法律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董博涛与郭雅彤虽系夫妻关系,但董博涛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郭雅彤的脸部,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已侵害了郭雅彤的人格尊严。杜春柏对董博涛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但是,对于郭雅彤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脸部,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杜春柏在没有对视频中郭雅彤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公布该视频,导致该视频在安徽公共频道上播放,杜春柏的行为显然已导致郭雅彤人格尊严受侵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得以扩大,给郭雅彤造成了更大的精神压力。杜春柏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郭雅彤的人格尊严,且杜春柏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郭雅彤认为杜春柏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的诉求,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虽然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但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会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郭雅彤并没有证据证明杜春柏的行为已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且杜春柏的行为也不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故郭雅彤认为杜春柏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董博涛主张杜春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因董博涛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为本来就属违法,杜春柏对董博涛的该违法行为进行公布应属其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的正当方式,并无不妥,况且该视频也只是显示了董博涛的背面,一般人并无法判断出其系董博涛本人,故杜春柏的行为并没有侵害董博涛的合法权益。董博涛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杜春柏将涉诉视频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并被安徽公共频道播放,致该视频至今仍存在于安徽卫视网站上,杜春柏有义务通知安徽卫视对其网站上存在的该视频予以删除。对于郭雅彤提出的要求杜春柏删除其他网站上的其他涉诉视频,因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视频存在于其他网站之上,故对郭雅彤超出上述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郭雅彤要求杜春柏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本院认为杜春柏应采用书面形式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因杜春柏实施侵害郭雅彤人格尊严的行为,必定给郭雅彤精神造成损害,郭雅彤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结合本案的侵权范围、影响、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杜春柏赔偿郭雅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对超过上述金额部分不予支持。


杜春柏虽称其行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属于正义行为,但任何权利均不是绝对的,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时,都规定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杜春柏行使其合法权利时应遵循适度性,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杜春柏虽辩称该视频并非由其上传至互联网,但其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抗辩与《澄清书》的内容相悖,故本院对该辩解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判决杜春柏应通知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删除其网站中存在的其于2016年6月25日播放的《实拍女子街头遭男友连扇巴掌》的视频,并应向法院提交对郭雅彤的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由法院核定,逾期法院将指定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杜春柏承担。杜春柏还应赔偿郭雅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判决驳回董博涛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上来说,拍客对生活中的真实事件进行拍摄并传播,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是,街头拍客难免触及被拍摄者的形象和隐私,侵犯被拍摄者的人格尊严,拍客的行为,使得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发生了冲突。


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各方权利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法律同样禁止任何权利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讼争焦点实质上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确认的证据来确定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从而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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