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
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的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应大众网记者时说,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
青岛某医院涉嫌使用假药 被罚没六百余元
今年6月20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该罚单因假药和处罚额等,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为什么仅仅处罚了600元?”
据悉,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城阳区人民医院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青岛食药监局:是依法处罚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到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他们已经注意到了网友对这一事件的关注。针对网友的质疑,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前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通过抽检发现,城阳区人民医院购进的标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橘红(经过炮制的橘子皮)性状、含量两项检测指标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药。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
关于处罚数额的问题,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该医院已缴纳了罚没款。
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食药监和山东省食药监分别向亳州市食药监和安徽省食药监进行了协查。经协查证明,问题批次橘红为安徽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应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
记者了解到,橘子成熟时采摘剥取果皮、去掉橘皮内部白色成分后晒干称为橘红,具有理气宽中、燥湿化痰的疗效。
网友:只有罚款,还罚得那么轻?
先来看看网友的评论吧:
网友1: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得罚个成千上万甚至更多,医药事关人命大事竟然只罚这么点,造假知假售假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罚,请问青岛食监局你们是出来闹玩搞笑的吗……
网友2:就这样的处罚力度我也是晕了,救死扶伤已被利益冲昏了头脑。
网友3:处罚力度大得惊人!
网友4:城阳人民医院还真敢顶风上哦。 有两个疑问:第一,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第二,为什么仅仅处罚了600元,难道是无法撼动城阳医院,特意开出600元的罚款,引起舆论的注意?
律师:处罚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对于该案件,有律师表示:这个处罚算是法律里面最轻的处罚了。
据大白新闻报道,律师指出,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事业单位,医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上处罚都会比这个更重。同样的法律对假药和劣药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罚也确实太轻了,此举确实是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去重就轻了。
律师补充道,药品管理法也有其他较重的处罚,但是执法部门却挑了一个最轻的,违法成本太低,才造成假货横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爱在青岛综合自:澎湃新闻、大众网、大白新闻dabaixinwen等)
2175
医疗事故调解的原则有下列: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