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清洁服务公司与王某均未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均有过错。因此,双方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王某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中已经获得部分补偿,该部分损失不应再重复赔偿,故予以扣除。
【基本案情】
王某与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王某向清洁服务公司签署《声明》,确认本人在家乡已经购买了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失业、养老、工伤险)保险,现强烈要求公司放弃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负。
劳动合同期间王某因病住院共产生医疗费48716.66元,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审核,核定属于医保统筹应支付部分的合计金额为33063.04元。王某2015年度累计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外诊补偿为16950.4元,遂要求清洁服务公司补偿其余未报销的款项。双方因此诉讼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清洁服务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医疗费32971.34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清洁服务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赔偿款8056.32元。
【法官说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医疗保险制度是涉及个人生存健康质量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正确调处劳动者因与单位协议约定不参加医保造成损失的纠纷,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履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有重要现实意义。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履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约定无需缴纳社保并不产生免除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约定免除的社会保险费,按法律规定应由职工个人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组成,清洁服务公司与王某均未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均有过错。因此,王某与清洁服务公司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王某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中已经获得部分补偿,该部分损失不应再重复赔偿,故予以扣除。
本案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自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否则都将面临承担保险待遇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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