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后大部分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此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但仍有一些费用需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时限
工伤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保留原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伤残津贴
领取的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也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这部分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同时,鉴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仍有部分劳动能力,在其身体机能恢复的基础上,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
领取伤残津贴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的条件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的一项待遇。
其中属于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属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可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其重新就业。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待遇之外,
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小贴士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一个月以后申报工伤,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各位小伙伴们
如果不幸发生工伤
记得为自己争取权益哦~
转自/深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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