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整理、编写: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古江
刑事辩护可不是会见、阅卷、出庭、交辩护词那么简单,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也不是某些影视作品表现的那样教当事人改口供,把黑的说成白的,把死的说成活的。我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中收集、整理、编写了以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从中可看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一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多少劳动,赚的都是辛苦钱。同时也希望各位法律界同仁批评、指正、补充,以便我们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案的罪名、当时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提出意见;
2、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案件48小时内可安排会见,三类案件需许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至少一次),向其了解案情,提供咨询(告知其应有的权利等),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经同意收集证据、材料(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证人收集材料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并经对方同意);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犯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对审查批准逮捕事宜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6、在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7、代犯罪嫌疑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申请;
8、有权被告知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9、向检察机关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及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10、向办案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11、申请回避;
12、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向检察院提出本阶段的意见;
2、代犯罪嫌疑人对因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
3、经同意收集证据、材料(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证人收集材料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并经对方同意);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犯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5、申请检察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未提交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向检察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及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7、查阅、复制、摘录本案案卷材料;
8、向犯罪嫌疑人核对证据;
9、了解案件进展;
10、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1、有权被告知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
12、申请回避。
三、审判阶段
一)一审阶段
1、收取起诉书;
2、查阅、复制、摘录本案案卷材料;
3、经同意收集证据、材料(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证人收集材料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并经对方同意);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犯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5、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6、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对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的申请提出异议;
7、向被告人发问、向被害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向鉴定人发问、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对对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
8、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辨认、发表意见、互相辩论、质问);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9、出示辩护证据;申请出示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
10、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1、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新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和提出作辩护准备;
12、申请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1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14、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15、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
16、有权被告知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
17、对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辩护、代理律师有权获得办案机关的通知;
18、庭审后阅读法庭笔录或接受宣读法庭笔录的权利,有请求补充或改正笔录的权利,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
18、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
19、收取裁判文书。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代理被告人进行答辩、质证、辩论和参与调解、和解活动。
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反诉的权利。
二)二审阶段:1、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
2、提交新的证据;
3、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参照一审程序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
4、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三)申诉阶段:1、代为提起申诉;
2、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3、提交新的证据;
4、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参照一审程序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
5、不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四)死刑复核程序:1)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2)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3)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4)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5)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五)执行阶段:1)提出停止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申请;2)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过程中,代被告人提出执行行为违法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
六)特别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听取辩护和律师的意见;2)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辩护人的意见;3)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三日内送达辩护人;5)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协助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或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2)参与起草或修改和解协议书稿,参与签署和解协议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代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生效没收违法所得裁定提出异议;2)参与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没收裁定的审判监督程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4、强制医疗程序:以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指派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1)代被申请人提出不开庭审理的申请;2)开庭审理时就申请书发表意见,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在辩论阶段发言并进行辩论;3)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代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代被强制医疗的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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