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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重要性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5-27 09:25:43

阅读量:25809


以审判中心的核心在庭审的实质化,而庭审的实质化首先在于出庭公诉的实质化,而出庭公诉的实质化必然要求在公诉能够在庭前整合检警资源,形成指控合力。面对日益审判中心的标准提高,辩护权的实力不断增强,以及侦查质量持续薄弱的现实,只有诉权首先强大起来才能应对前后的夹击和瞬息万变的庭审局面。

一、检察制度的本源

诉权是检察制度的源头和依归,是后续侦查权和监督权附着的母体,其本末不可倒置。检察官并非监察百官的御史大夫,那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检察制度从法国大革命诞生之日起就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者,之前的侦查程序实际上属于审前准备,诉权向前延伸会产生引导侦查、指挥侦查、自行侦查、监督警察等多种权能,向后延伸则会产生抗诉权和刑事执行监督权。将诉权作为检察职权的核心并非限缩检察职权,此种论调者往往是看低了诉权的作用。诉权的力量其实非常强大,我们对此认识往往不足,比如FBI可以调查希拉里,但是起诉权掌握在司法部手中。不能起诉就不能审判,就不能被定罪。诉权的核心在于其主动性,是否起诉以及对谁起诉,这并非选择性执法,而是一种公共利益考量,在学理上被称为检察裁量权。一方面,侦查虽然也有选择性,但无权轻易终止,只能移送不起诉书意见书由检察官处理;另一方面,侦查也无权自行起诉,必须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因此审前的裁量权一般由检察官掌握。侦查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其实质是诉权的辅助。德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侦查是起诉的准备。以上说的是诉权在审前把关上的重要性。

在实质化的庭审当中,诉权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在庭前再充分的准备都要经由检察官强有力的指控才能作数,庭审实质化程度越高,则庭审变数越大,指控败诉的风险就越大,一旦败诉则之前的侦查准备均前功尽弃,诉权焉能不重要。面对日益提高的人权保护水平和强大的辩护方,尤其是在越来越公开、透明的庭审环境之中,公诉人俨然已经成为了检察机关的化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已经无法分离,所谓的检察公信力就依赖于公诉人的表现。而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其他权能所不具备的。

二、作为核心维度的诉权

诉权作为检察制度的核心,其实依托于审判这个中心,中心不彰、核心不显,中心日彰、核心日显,相辅相成。因为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中,庭审仅具有形式意义,不能改变诉讼结局,分量极为有限,检察机关的职能围绕审判中心布局变得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围绕侦查中心布局,加强检警配合,围绕如何高效打击犯罪开展工作,通过发挥审查逮捕权还可以发挥一些引导侦查的作用,而加强自身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就变得更为实际。公诉人的重心在审查、在梳理,在帮助侦查机关查缺补漏,而不在出庭指控,因此审查报告的作用要远远高于起诉书,书面表达能力要重于口头表达能力。但是自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特别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庭审实质化的方向逐渐加强,证人出庭增加、直接言辞原则不断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裁判原则不断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压力日益加大,随着审判公开的加强,公诉人在法庭上遭遇的挑战已经不再是对公诉人本人或者本部门的挑战,已经构成了对整个检察机关的挑战,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现不佳,各方矛头会直指检察机关的高层。检察公信力与公诉权行使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公诉权已经是检察机关一个无法回避的焦点,这是因为审判中心的回归,庭审重回诉讼核心舞台,这并不是什么颠覆式的创新,这其实只是回归诉讼规律的本源。公诉权的核心意义不仅是因为它离审判中心很近,也是因为它本身就是检察制度的母体,其他所有的检察职能都是从这个躯干延伸出来的枝杈,枝杈不管多么的茂密也不能超过母体本身,也只有这个树干进一步茁壮成长才有其他职能发展的空间和基础。

三、出庭能力的战略价值

庭审的重要性当然因审判而水涨船高,但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还不止于此。通过法庭自然可以联想到法院,这是审判机关形象的一个生动载体,但是由于法庭上法官说话不多,所以这种直观感受不那么强烈。实际上判决书是另一个法庭,是文本意义上的法院,由于它充分详实的内容将审判的过程、分析和依据进行了完整的呈现,因此判决书是另一个审判形象。目前来看,起诉书虽然也普遍公开,但在丰富性上相比于判决书还有很大的差距,短期内很难有根本的变化。而其他检察职能都隐没于诉讼活动的流程之中,很难直接纳入公众的视野。正因此,出庭指控的重要性就变得日益凸显,由于肩负举证责任,公诉人往往成为法庭上说话最多的那个人,从台词量和出镜率来说公诉人绝对是一号角色,这些内容虽然并不能完全纳入判决书,但是由于庭审直播和公开审判,公诉人的表现变得直观可见,而且由于上百万件的刑事案件都要开庭审理,以平均每场10人旁听来说就有上千万的收视率,那些直播的庭审影响力就更是无法估量。仅快播一案,直播期间就有上百万人围观,案件的话题页累计阅读次数更是达到3600余万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庭审直播将成为常态,这意味着公诉人将长久停留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他们是最直观可见的法治传播者,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被公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他们的表现直接决定了法治能量的正负方向。这种海量的收视率将成为检察机关的一扇窗口,公诉人就是人格化的检察机关,他们的整体形象几乎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正因此,出庭能力建设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有着战略性的意义,关乎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出庭能力所展现的证据质量、法律思辨、气韵风度,既体现了侦查的基础水平,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驾驭、刑事政策把握、法律理论素养的综合实力,甚至是检警整体实力的体现,关乎刑事诉讼全局。

四、诉权的强势回归

公诉核心重要性和出庭战略意义的凸显需要诉权的强势回归。外部来说,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打通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解决审判标准不断提高和侦查质量持续薄弱的核心矛盾,全面放开不捕不诉的指标控制,打通审判与侦查之间的案件质量传递通道,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和审判要求及时传递给侦查环节,并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扫清案件质量传递过程中任何违法障碍,督促合法侦查、有效侦查,匡正审判的矫枉过正,使刑事诉讼实现良性运行,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目标。内部来说,需要充分认识诉权的本体性作用。围绕公诉这个核心配置检察职能,将检察资源向公诉权方向整合,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延伸性检察职能,通过优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方式,精简副业、突出主业,形成主次分明、本末有序、线条分明、资源优化配置的检察职能新格局。

但最重要的还是要练好出庭能力的内功,可以运用互联网思维,以出庭观摩管理系统等形式打造激励机制和交流平台,打通出庭能力的任督二脉,使出庭能力普遍得到质的提升,用信息化手段助力诉权的强势回归。具体来说,首先要更加尊重每一个公诉人个体,通过大量个案的观摩点评回复讨论,使公诉人个人的真实能力得到确认;通过对每个个案的讨论交流,借助网络打破地域、信息壁垒,更好的整合共享出庭经验成果;通过各个环节的经验值激励和排名机制,以及优公评选的外部确认,创造系统内部的自我激励机制,增强公诉人的竞争意识,促进公诉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其次要打破出庭经验传播的壁垒。庭审本是最好的课堂,证据、事实、法律最为集中的展示,控辩能力最为充分的交锋,尤其是证人出庭增加、证据标准提高、庭审实质化加强,庭审风险增加,庭审情况瞬息万变,这种真实的环境是无法模拟的。而这么精彩的课堂就在我们身边,而我们却对它熟视无睹,长期以来,观摩庭审只作为偶然的、个别的活动存在。公诉人个人纵然勤学好问,贸然旁听其他公诉人的庭审也感觉突兀,且无相应机制衔接,跨院旁听更是难上加难。幸运的跟上一个好师傅,周边有一两个好的公诉人,可以获得学习的机会,但是这些优质的公诉人资源非常稀缺,分布也极不平衡,十佳公诉人从个别院频出,而其他院多年也难以有所收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庭经验信息的不对称。而出庭经验的学习是一种体验式的学习,不亲自感受无法充分体会。再加上近年来优秀公诉人离职情况的增加,这些出庭经验就顺道被打包带走,除了一两个“亲传弟子”,其他人一概不知,如果“亲传弟子”再不努力,很多经验就面临逐渐“失传”的危险。总之,既有模式使出庭经验的传播范围受限,并使真正的上进者无法分享。出庭管理系统就是要打破这些瓶颈壁垒,并给予好学上进者以充分激励,使出庭经验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并对出庭经验的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

再次要创造一种同行评价的机制。一个庭出的好坏,一个公诉人的能力到底如何,如何评价是一个大问题。长期以来,优公评选被人诟病之处就是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考试能力与实际办案能力的脱节,这一方面是由于考核成本问题,优公评选更加倾向于短时间集中的评价和测试,从而使考核模式与日常办案模式异质化;另一方面是评价机制问题,为了体现中立性和权威性,优公评选的评价者更多是专家学者,这些专家学者虽然术业专攻,但并非办案的行家里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时间关系,评价的过程中也难以深入公诉人的办案日常细节,评价过程容易浮于表面。出庭管理系统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优公评选机制的部分不足。原因有三:一是不实际观摩庭审者,不能进行点评,点评人的点评意见还要公之于众受到监督,如果指鹿为马,恶意诽谤或者胡吹乱捧,都必然受到其他围观公诉人的批评,而如果评价中肯,言之有物反而可以受到同行称赞并能够以此获得更多的经验值激励,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开透明和相互监督,促进评价公允。二是点评人也是被点评人,点评别人成败得失的同时,自己也要拉出来练练,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经验值,从而实现更高的排名。因此在每一次评价他人的同时,也不禁要反躬自省,自己能否做到,这样评价是否公允。三是长时间、大样本将降低偶然性和主观性。每个人都存在发挥失常的可能性,这在一次性考试更加明显,但是评价一个人的能力不能看一案之得失。仅从个别的庭审看,也会存在观摩者与出庭者价值观差异大,虽然出于公心但也可能背离真相的可能性,这在一次出庭、少量观摩者的评价中极容易出现。但是如果将时间尺度放大,综合几年间数百个出庭评价的总体情况来看,这种偶然性将大大降低,就不容易看走眼,将能够更加接近于公诉人的真实水平。

最后要创造一种更加公平广泛的人才发现机制。目前,公诉人的人才发现渠道是非常有限的,优公评选、办理大要案都只是小概率事件,对于更多的公诉人才还缺少有效的培养发现机制。出庭管理系统将使这些名不见经传的公诉人脱颖而出,虽然他们可能无缘与优公选手分享同样的培训资源和案件资源,虽然他们办理的可能只是普普通通的案件,但是只要他们肯学习,他们既可以观摩更多优秀公诉人的出庭,还可以通过点评讨论归纳总结获得更多的经验积累,通过认真挖掘自己庭审的看点,吸引其他公诉人的注意,将小庭开出好效果,从而一点一滴的积累自己的经验值,通过勤奋来攀登经验值的排名阶梯,进而也收获了自己的业内认同,并实实在在的提升了自己的经验和能力。这些公诉人一旦脱颖而出,尝到出庭系统评价功能的好处之后,也必然使其他人争相效仿,加入竞争之中,进而提升公诉人整体的能力水平。而在整体能力已经提升的总体排名中,那位居前列的公诉人必然是真正的佼佼者,其能力水平也已经得到了时间的检验和同行长期的认可,因此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种机制将形成人才发现的天网,确保无遗漏的、全方位的、自动化的对公诉人才进行筛选,并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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