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公诉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姚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向易某陆续借款48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但因经营不善导致借款无法偿还,易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姚某应归还易某借款本金48万元。判决生效后,姚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姚某的房屋面临征收,其与株洲某投资公司、株洲县征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可获得征收补偿款167万余元。2018年1月17日,株洲某投资公司按征收协议约定向姚某授权的其母高某的交通银行账户转入121万余元房屋征收款。2018年1月18日,姚某亲自操作将转入高某银行账户内的121万余元转入其第二任前妻郭某交通银行账户。姚某用此笔征收款归还其第二任前妻郭某的借款25万元,归还第一任前妻周某为其垫付的信用社贷款25万元。郭某按姚某的安排,以郭某的名义购买60万余元理财产品。
执行法官发现姚某获得征收款而不履行还款义务,反倒将征收款转移的情况后,立即将姚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在得知公安已将其涉嫌拒执罪立案后,姚某立马到法院履行了偿还易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82427元,取得了易某的谅解,后便向株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姚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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