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3年11月,日照某医院引进一套大型超声聚焦肿瘤治疗设备,为此医院发出通知对前10名来到医院进行超声刀治疗的患者实行特价优惠,以配合医院对外宣传,且本院职工介绍的直系亲属优先。该院某职工亲属王某因子宫肌瘤到该院接了超声刀治疗,但王某事先不知道先前通知的内容。自2013年12月到2014年4月,医院以王某作为使用超声刀治疗法效果显著的第一例患者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2014年年初起,王某多次受到电话骚扰。王某得知医院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为创造经济效益而将其肖像和隐私公布于众,在与院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该医院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向患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判决认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基于其职责和诊疗需要在知情权范围内获悉的患者个人隐私负有特定的保密义务,除了法律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非经本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露患者隐私的相关信息。《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都规定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侵犯患者隐私权。本案中,医院以宣传为目的,擅自公布患者王某的病情、治疗手段、治疗效果等隐私,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并为王某的生活带来困扰,造成了精神损失。对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配套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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