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电力公司工程通过公开招标,建设公司中标,电力公司向建设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由于土地规划问题导致双方一直未签订合同书,后该项目一直没有实际动工,但建筑公司一直为该项目进行准备工作。由于该项目一直没有实际进行,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时,认定电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成立并生效。电力公司拖延签订合同书,属于根本违约行为,据此判令电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上诉后,二审法院却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标志着招标投标阶段的结束与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双方后来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据此判令电力公司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支持公司要求赔偿可得利益的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在此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理论来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既然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无条件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标书的内容,并同意受投标标书(包括询标文件)的约束。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论在行政部门备案的是合同书还是其他书面文件,都不影响建设工程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生效。
但,很多人会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以工程开发建设合同书的签订为必要条件。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也是案例中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
在实务中,招标方的招标文件一般会对投标报价、工期、项目资金等划定标准;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也会明确了投资总额、房屋均价、建筑面积、工期等合同必备内容。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形成了书面的文件,已经符合《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很多人会将《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中的书面合同等同于建设工程合同书,这是错误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已共同构成了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便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根据《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悔标、拒不承认中标结果、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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