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闻律师倒在法庭,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深感悲痛,作为劳动法界的一员又想探讨:律师当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1、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无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至于合伙人的身份,并不影响劳动关系,当然前提是合伙人提供了劳动的。
2.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影响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案件出庭时,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那么,律师是否与当事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出庭是为当事人提供劳动?还是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动?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具体代理案件。因此,并不影响劳动关系。
3.当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尽管是在庭审中突发疾病,但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江阴法院关于倪宏律师在庭审中突发疾病 送医抢救后死亡的情况通报
2017-05-08 江阴法院
2017年5月8日上午9时,江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7)苏0281民初4584号原告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倪宏律师、被告代理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张振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9时06分庭审开始,开庭过程中双方均情绪平稳,庭审过程无异常。9时55分,原告代理人倪宏律师突感身体不适,向法庭申请休庭,并取自备药物速效救心丸准备服用。法官立即宣布休庭,安排书记员为其倒水服药,并立即通知本院法医到庭参与救助,同时立即联系120急救。10点09分120急救人员将倪宏律师紧急送医抢救。送入江阴市人民医院急救后,其家属于10时40分左右到达医院。下午14时医院宣布倪宏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在倪宏律师突发疾病送医后,江阴法院相关领导和人员及时赶赴医院协调抢救事宜,同时将上述情况紧急通报无锡市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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