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经员工本人的同意
擅自安排员工回家待岗,
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
陈某2016年1月到烟台某电气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共同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副总工程师。可是,在2016年中旬,因为电气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连年亏损,结合公司生产需要,便将陈某的工作岗位调整到技术部。2016年年底,公司通过内部系统向陈某留言,告知陈某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将计划与陈某续签合同。
然而到了2017年1月,公司下发了组织构架调整通知,因公司生产需要,决定撤销副总工程师岗位。随后,2017年1月底,电气公司突然向陈某下发待岗通知,通知陈某因撤销副总工程师岗位,陈某将回家待岗。陈某接到通知后,随即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陈某一气之下将电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电气公司撤销待岗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待岗期间工资差额44434.05元。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被告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应视为双方以实际工作岗位履行劳动关系。
综上,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向原告发出的《待岗通知书》从程序上、事实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该《待岗通知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电气公司于2017年1月向原告陈某作出的《待岗通知书》,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意。2017年1月,电气公司作出《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撤销副总工程师岗位,系其依据公司经营状态作出的机构调整,应系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虽岗位撤销,但被告在未与原告进行协商的前提下单方作出待岗通知,要求原告回家待岗,违反法律规定,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在被告作出待岗通知之前实际已不在副总工程师的岗位工作,而从事其他工作。原告在其他岗位工作期间,被告以副总工程师岗位撤销为由要求原告回家待岗,于理不符。
法官在此告诫各企业单位,企业虽然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利,但是对于单方通知员工待岗应当谨慎。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企业未与员工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未经合法程序,便单方安排员工待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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