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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少写这3句话,一毛钱都要不回!

发布时间:2017-05-05 15:06:57

阅读量:28937


朋友亲戚之间借钱,借条往往敷衍了事,为日后催款埋下隐患。写借条不认真,就不要怪别人翻脸不认账。请以写情书的认真劲写借条,抠字眼、查错别字、准确表情达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少写这3句话,一毛钱可能都要不回。

第一句:“借款人xxx,身份证:xxx,家庭住址:xxx”

不要小瞧这一句,战斗力有多强,讨债时你就知道。没有明确的借款人,是无法申诉法院的。确定借款人身份是重中之重,即使他和你是穿同一条裤子长大的,也要写上名字、身份证号、住址,确保和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

为什么要这样?因为有不少借款人狡辩借条不是他写的,还用小名、化名、同音字含糊过去。即使是告到法院,也需要你举证对方就是借款人。如果不能,则无法要回欠款。

第二句::“xxx(借款人)已借到xx(出借人)x元”

“已借到、已借到、已借到”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三个字划重点,表明已经发生借贷关系,借条成立。如果只是写“xx借xx9万元”之类的,在字面有歧义,并没有说明已经借到了的事实。

闹到法院,法官也会叫你举证已经把钱借给了对方,你若是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还落得个举证不力的下场,钱也自然别想要回了。

第三句:“借款约定年利率24%”

熟人之间借钱,往往会客套,嘴里说着利息,借条上却没有写。口头上约定的利率不作数,必须白纸黑字写在借条上才有法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那么借条利息约定多少合法?

▶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借条上的3句话,看似简单,却很容易忽略。借款人身份、借贷事实、借款利息,都要确保表达清楚,不要给自己挖坑跳。

转自:法务之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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