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具有反复性,物证、书证虽具有客观性,但是不能单独证明本罪的核心要素:违反妇女意志。
以2010年“两个证据规则”的高标准审查强奸案件中的证据,结合案例实践,需注意几个关键点: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时重点审查前后供述的稳定性与逻辑性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证明有无犯罪行为以及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具有真伪并存的特征。在翻供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常以受到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逼供或诱供,笔录内容是公安机关指使自己供述的,没有看过笔录等理由,否定以往不利供述。
对于翻供的审查:
1.分析翻供有无事实依据。根据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精神,嫌疑人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通过向讯问人员或者其他在场人员核实情况,调取讯问时的监控录像,查验看守所的入所登记及体检记录,核实讯问前后是否有外伤及致伤原因等方式,确定该供述是否属于非法取得。
2.从案件反映的各项事实要素入手分析,核实翻供前后的供述、辩解内容哪一份更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3.从证据印证角度分析,审查翻供前后的供述、辩解哪份能与全案证据相印证,哪些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根据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3款之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之前的供述。被告人庭前的供述与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审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二、被害人翻证时重点查证原因
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反映案件过程和细节最完整、信息量最大的言词证据,涉及案发过程、犯罪嫌疑人情况及对案件的态度等基本问题。因此,审查被害人陈述应当重点核实:
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2.双方的关系及其程度;
3.案发时间、地点、手段;
4.被害结果;
5.被害人对此事的态度;
6.被害人陈述过程中的情绪反应;
7.如果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较长,需要核实原因;
8.嫌疑人亲友有无联系被害人,有无赔偿,以及赔偿条件。
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判断被害人陈述是否客观,是否符合逻辑及常理。
针对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需要特别注意审查:
1.双方的关系及其程度;
2.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3.被害人有无其他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判断被害人陈述是否客观,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合理。
如果被害人是幼女,需要结合其年龄判断有无相应的感知能力与表达能力。例如,4岁的被害人幼女陈述犯罪嫌疑人接触其屁股,后又说是尿尿的地方,仅根据被害人陈述无法判断嫌疑人是否接触了被害人阴部以及嫌疑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辅证。如果被害人系智障人员,需要结合其智力水平、精神状况判断有无相应的表达能力。
在一起四人强奸两名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翻证,声称与其中一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在被害人翻证的情形下,需要对被害人陈述重新全面审查,必要时采取先外后内的策略认真核实,即先从外围着手:
1.分析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其可信度;
2.排查案发现场,寻找存疑细节;
3.了解被害人的家庭背景;
4.掌握被害人目前的工作生活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询问被害人,核实:
5.被害人思想状况,必要时开展心理疏导,帮其放下心理包袱;
6.查证前后翻证原因,分析前后陈述的可信度。
根据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精神,被害人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如果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没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则不能采信。
三、证人证言重点审查准确性
强奸案件的证人证言通常是间接、传闻证据,是被害人诉说的案件过程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如证人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听被害人诉说强奸细节,被害人事后的情绪波动。
审查证人证言,重在审查准确性:
1.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及时间,是直接来源于被害人还是其他人转述,是案发后即时得知还是案发很久后得知,从而判断有无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
2.证言中的一些猜测性、推断性内容,如“估计她是被强奸了”、“我觉得她不是自愿的”,除非能够提出合理的判断因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证言中不确定的内容,如“她被欺负了”,既可以理解成被强奸了,也可以理解成被殴打了或被狠衰了。
因此,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需要进一步核实其准确性,若不能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物证、书证重点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高,是强奸案认定过程中极其重要的证据。实践中,物证、书证的瑕疵常出现在证据收集环节。如从现场或衣服上提取的血迹、体液、毛发等生物物证,或医生提取的犯罪嫌疑人血液等检材,侦查人员只对物证或检材进行了收集固定,而忽视了对提取过程的证明,造成物证、书证或检材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将来源不明的物证或检材进行DNA鉴定,无论结果如何,都会被排除适用。因此,在审查物证、书证时应加强对取证程序的审查,如有瑕疵,应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
五、辅助证据重在参考
1.心理测试。近年,公安机关针对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以及被害人翻证的情况,尝试心理测试辅助证明,将心理测试报告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由于心理测试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并且心理测试的准确性与个人心理承受能力有关。因此,心理测试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辅助性证据材料。
2.品格证据。由于强奸案件是伦理性犯罪,犯罪嫌疑人人格、被害人人格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能有一定的影响,在证据推理运用中容易产生主观偏见。美国年生效的“强奸盾牌条款”中规定,在一切涉及不正当性行为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任何证明被害人其他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均无可采性。该条款的价值在于肯定了被害人的独立人格,一贯行为表现与被害时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品格证据也只能作为参考资料,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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