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四个月前,我于上班期间在生产车间内就图纸中标注的产品生产规格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争执。车间主任见我在众人面前毫不退让觉得有失体面,便仗着身高体壮对我拳打脚踢,导致我两根肋骨被打断。事后,车间主任畏罪潜逃。
可是,由于公司没有为我缴纳工伤保险,使我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我要求公司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认为我因打架斗殴受伤,既不构成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还说,我只能向车间主任索要赔偿,公司没有义务“代人受过”。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公司应当给予你工伤待遇。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于上班时间、在公司生产车间内、受到暴力伤害的,最终是否构成工伤,要看你当时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对于“履行工作职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中指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与此对应,可以看出,你是因为图纸中标注的产品生产规格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争执的,最后被车间主任打伤,这种情况明显“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故你符合该规定的构成要件,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
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是对该法定义务的违反。
本条例第62条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公司必须为自己的违法后果、车间主任的伤人结果买单,向你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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