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脑出血病史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旧病复发,建筑公司以其自身病史为由拒绝赔偿。浙江海宁法院经过审理,先后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及调解,支持农民工28万元赔偿款,及时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陈老汉(化名),54岁,安徽人,曾经有脑出血史,在海宁的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16年2月29日早晨,他像往常一样到工地上班,在用推车将黄沙倒入搅拌机时不慎摔倒,倒地后感到头痛剧烈。工友将他送到医院急诊治疗,经初步诊断为脑出血、脑疝。 陈老汉遂起诉该建筑公司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32万余元,并表示因伤情一直未稳定,伤残补助金等待以后再主张。 该建筑公司辩称,公司与陈老汉无劳动关系,陈某系分包人王某叫来的,不存在工伤。而且,陈老汉早在2010年就有烟雾病、脑出血的病史,这次脑出血、脑疝系其自身疾病造成,故认为不应由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粉刷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老板,王老板招用的陈老汉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2017年4月,海宁法院作出判决,陈老汉目前损失24万余元,由建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老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11日,陈老汉病情稳定后,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再次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90万余元。 海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沟通协调,由于需要鉴定,审理时间可能过长,故双方达成接受调解一次性了结。经多次调解,近日双方达成协议:建筑公司再支付17万余元。 至此,上述两场官司的赔偿款加上建筑公司此前垫付的医疗费用,陈老汉一共获赔28万元。 据了解,2017年以来,海宁法院受理的农民工以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的有24件,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的有8件。当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时,其索赔有法律保障,既可选择按雇佣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追究雇主责任,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向其直接雇主及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上层关系人主张,但如果受害人本身有过错的,也应自负责任;而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主张时,只要起诉最近一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可,不用考虑受害人本人的过错。另外,两种方式中计算损失的项目也有差别。因此,受害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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