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对同事小殷早有好感,多次找机会要与小殷攀谈。某日,张某约小殷外出到水库游玩。游玩中,他向小殷表白自己的赤胆忠心,却引起了小殷的反感。
情急之中,张某靠近想抱住小殷。没想到,小殷慌乱躲避时掉入水库。但张某既没有下水救小殷,也没有呼喊别人对小殷施救。第二天,小殷的尸体被他人发现。小殷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损失。
张某及其家人感到非常奇怪,殷某是自己掉进的水库,自己只是没有施救而已,怎么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实,张某的疑惑与2015年司法考试的神题“在女友与母亲同时落水的情况下,先救女友还是先救妈”所涉及的知识点是一样的。
即“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简称“不作为犯罪”)。
犯罪通常是通过作为方式实施的,即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侵害法益,比如持刀砍杀受害人、给受害人下毒、强奸受害人等等。
通过作为实施犯罪很好理解,但不作为会构成犯罪理解起来就稍微有些难度。
比如张某只是没有对殷某施救,并没有积极的加害殷某生命的行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怎么理解。
不 作 为 犯 罪
根据结果无价值的观点,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不作为之所以同作为一样会构成犯罪,在于两者具有某些相同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的特性,即对刑法的违反。
比如刑法保护生命法益,持刀砍杀他人的行为就侵害了他人的生命,进而就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这是作为犯罪。
在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积极的实施某些行为以避免某些不利的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消极懈怠,拒不履行义务,同样会产生法益侵害的后果,同样是对法律的违反,因而同作为一样具有惩罚的正当性。
理解了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原因,在实践中我们还必须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不作为才会构成犯罪。
因为并非任何见死不救都构成犯罪,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不积极作为阻止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发生才会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来源
在根据实质的作为义务来源理论,作为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比如动物园的管理人员在动物撕咬游客时具有阻止的义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阻止的义务、对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产生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比如母亲对婴儿具有哺乳的义务、救生员的落水者具有救助义务等;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产生的阻止义务。
比如对发生在自己家中,车里的危险主人就具有阻止义务等。
案 例 分 析
案例中张某的作为义务来源于自身的先行行为。
张某因冒失的示爱行为导致殷某落水,就使自身产生了救助殷某的义务,但张某并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反而径行离开,致使殷某溺水身亡。
张某的见死不救行为与殷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他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不作为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之外,还必须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不作为成为犯罪,同样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是刑法要惩罚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一些突发情况,我们不可能临时学习刑法理论,来指导我们什么情况下我们应该作为。
因此,在可以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对他人伸以援手,应当尽力与人为善,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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