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女,1987年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09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郑某的母亲——48岁的陈某在乘车后感觉头晕乏力,随后在亲属的陪同下到福清某乡镇卫生院就诊,由该卫生院医生翁某接诊。亲属强调郑母有糖尿病,此次症状可能是血糖高引起的,希望医生认真治疗。翁医生对郑母检查问询后安排护士为其挂了生理盐水,并建议次日转院治疗。郑母在症状缓解后于当日11时20分出院。
次日,郑母在去福州总院就诊的途中昏迷,经福州总院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等。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成为植物人。2009年12 月19日,郑母不幸去世。痛失亲人的郑某一家认为该卫生院误诊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成为植物人最终死亡,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该卫生院予以赔偿。但卫生院一方以诊疗过程无任何过错,已尽对患者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2010年3月12日,万般无奈的郑某遂向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了解案情后,高度重视,指派了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受援人计算医疗损害赔偿金额,撰写起诉状。2010年5月26日,福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2010年8月26日,法院应被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11年7月29日,福州市医学会以原告认为病历系事后补做的且重要内容记载不真实为由,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止鉴定程序,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保障受援人的权益,承办律师转变思路,经与受援人沟通,决定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011年12月1日法院委托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该所函告称不具有鉴定条件,无法评判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2012年5月22日法院又委托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所于2012年8月15日出具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卫生院一方未仔细检查郑母体格,未完善辅助检查,违反首诊负责制的过错,郑母自身糖尿病及平常对血糖控制不良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因素,而卫生院医生的过错导致延误治疗是造成郑母死亡的辅助因素,结论某卫生院在诊治郑母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为35%。至此,一波三折的司法鉴定终于有了结果。承办律师舒了一口气,有了这最关键的证据,对案件胜诉的信心也大大增强了。2013年6月,福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卫生院赔偿郑某一方338713.68元。
一审判决后,某卫生院对该判决不服,以陈某隐瞒病史及司法鉴定不合法不客观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面对挫折,承办律师毫不气馁,围绕二审中“事实不清”问题,反复深入研究案情,寻找解决“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准确”的焦点问题的途径。承办律师一方面通过查找相关案例,阅读十万余字有关糖尿病的医学资料,并请教医学专家,确定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如实填写病历、误诊晕车症漏诊糖尿病、未做必要的生化检查、错过及时发现并抢救的最佳时间等过错。同时,详细研究三个鉴定机构意见,明确本案医疗过错不具鉴定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虽有瑕疵,但有充分证据和医学依据、法律依据,鉴定结论符合侵权法理和诊疗规范,不影响客观公正性,应予采用。另一方面,制定应对方案,查阅近15年来医疗纠纷判例、资料,找到有利于病人的法律原理:一是即使病情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力,但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不影响病人要求医方全额赔偿;二是因病历不真实导致无法鉴定的医方应负全责。
经过两个多月充足的准备,承办律师最终确定了重审诉讼策略,即先要求继续采用晟蓝鉴定的意见,不被采纳则要求认定病历不真实导致无法鉴定,卫生院医疗有过错负全责,同时将索赔额提高至100%,加大诉讼力度,减少败诉率。2016年5月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判决某卫生院赔偿。某卫生院不服再次上诉。
至此,案件再次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时间紧张,承办律师收到对方上诉状后,提前介入法律援助,经与受援人郑某商议,总结上次一审胜诉二审却被发回重审的原因,精心制定“以上诉抗上诉,变守为攻”的二审策略。在反复阅读对方上诉状和一审判决书,确定以增加赔偿金额为目标,以详述提高数额的理由为重点,从情、理、法并进融合的办法制作上诉状,详细阐述二审接受受害方理应得到较多赔偿的观点,从而压缩对方翻案的空间。2016年7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继续深入研究对方策略,反复斟酌我方应对措施,与受援人进行充分沟通,细心安排上诉陈述,答辩、接受法官询问、举证、辩论各个环节,确保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曾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将相关病历材料质证的结果书面函告医学会,医学会仍以“患方认为门诊诊察记录单系事后补做及重要内容记载不真实”为由决定中止鉴定。本案无法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在此情况下,一审根据郑某一方申请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未违反法律规定。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系摇号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鉴定依据、分析说明的过程和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某卫生院虽有异议,但未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认定某卫生院对郑母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酌定卫生院赔偿30%责任、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公平合理,双方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福清法院一审判决。
至此,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历经8年4审艰难曲折的诉讼后终于落下帷幕, 医疗事故的受害者一方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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