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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从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另外,知识产权诉讼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
案号: (2014)榕民初字第102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5辑(2017.1),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
评析:
本案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多棱公司对恒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属于错误申请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申请有错误”是否构成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则规定,行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故侵权责任法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多棱公司主张其在提起本案专利侵权诉讼时,涉案专利尚属有效,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正当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笔者认为,财产保全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如果被申请人实际并未侵权,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法律并未将申请财产保全规定为申请人维护自身权利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是为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情形下,更好地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从本案来看,多棱公司在本案诉中对恒盛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获得法院准许。但因为涉案专利被最终宣告无效,多棱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对恒盛公司的起诉。故多棱公司关于恒盛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可见,多棱公司在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未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因财产保全行为给恒盛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多棱公司还提出,恒盛公司针对多棱公司另行提起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分析认为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并无滥用诉讼的恶意,故可进一步印证多棱公司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笔者认为,向法院提起对被控侵权行为的诉讼与申请财产保全系不同行为,二者在法律概念、审查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均不同。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审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的参考基础。多棱公司对恒盛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行为即使不构成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亦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
(摘自《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的正当性不能成为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作者:蔡伟,载《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5辑(2017.1),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2月出版)
专家观点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
我们认为,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而是应当对这一“错误”作进一步的解读,探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过错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认为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
在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一般认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上述三种注意义务,分别构成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应要求申请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而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之间,我们倾向于认为,前者是一个更为客观的标准,更容易在实践中予以证明和判断。而且,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因而是较为适宜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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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 《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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