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工程公司与B建筑公司于2005年8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A工程公司将位于W市的某大緩发包给B建筑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不含门窗工程)、钢结构及室外道路和管网;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亿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调价方法为合同价加洽商变更价;合同工期为516日历天,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中的钢筋由A工程公司供应。工程中的门和窗由A工程公司直接分包给C铝业公司施工。
《施工合同》签订后,B建筑公司即进场施工,因A工程公司未按时支付进度款,2006年 4月1日起B建筑公司暂停施工15天。暂停施工期间部分钢材丟失。C铝业公司完成门窗工程后于2006年7月30日交付B建筑公司。2006年8月15日至18日,W市连续降兩,部分窗台有雨水渗漏,A工程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对窗台渗漏部位进行修复,但B建筑公司一直怠于修复,A工程公司聘请D公司对窗台渗漏部位进行修复并因此支出修复费用80 万元。
2007年3月22日,工程竣工, A工程公司与B建筑公司无法就钢材丟失部分损失、窗台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承担达成一致,A工程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建筑公司赔偿钢材丢失部分损失及窗台质量缺陷修复费用。
B建筑公司辩称,因A工程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B建筑公司有权暂停施工,A工程公司因暂停跑工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B建筑公司主张门窗由A工程公司直接分包C铝业公司施工,窗台渗漏系C铝业公司人员经常踩踏所致,并非B建筑公司施工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应由C铝业公司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暂停施工虽因A工程公司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所致,但A工程公司因暂停施工产生的损失并非一概由其承担。根据A工程公司与B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的约定,B建筑公司应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物资进行照管和保护。因B建筑公司未尽照管、 保护义务造成工程物资丟失的,B建筑公司应承担賠偿责任。仲裁庭对A工程公司钢材丟 失部分损失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窗台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因窗户安装不可避免会踩踏窗台,B建筑公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能不知,其施工窗台首先理应满足相应承压标准;其次,C铝业公司将门窗工程交付B建筑公司后,B建筑公司应对已完工窗台进行维护,避免因踩踏而出现质量缺陷;最后,在出现质量缺陷时,B建筑公司应及时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B建筑公司未履 行成品维护义务及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A工程公司聘请第三方维修缺陷工程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B建筑公司承担。仲裁庭对A工程公司窗台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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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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