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出容易还回难,更优甚者借钱之后玩失踪,出借人找不到借款人。然而即使借款人不跑路,经过法院传唤,也可以很大牌的不出庭,这是要闹哪样?法院会怎么认定借款人不出庭的行为?
1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甲、乙与丙签订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丙向甲、乙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借期为3个月,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丁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为丙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合同上签了字。
2008年9月,由于丙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甲、乙一纸诉状将丙和担保人丁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丙、丁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19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79000元。2008年11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但被告丙、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法院观点
法庭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丙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丁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丙偿还原告甲、乙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000元,被告丁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甲、乙要求被告丙、丁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3律师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责编 | 白芷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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