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限定经营年限、不能限定注册资本、不能限定人员资格、不能要求为独立法人、不能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能设定投标人所在地。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能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那么,哪些条件可以设定呢?
首先,我们从本质来看,招标是服务于项目的实施的,招标采购的目前是为了选择有能力的供应商实现合同履行和项目的实施,所以,与合同履行、履约能力有关的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现列举一二:
1、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定行政许可资格,或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所必需的能力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企业类似业绩;
3、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主要针对施工、服务类,货物类不适合);
4、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技术指标(主要针对货物设备类或施工技术类);
5、财务指标、良好的纳税记录、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是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体现,良好的财务指标有利于合同履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6、法律禁止投标情形,比如关联企业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