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宾,基层检察人员;转自:法务之家
家里有一把玩具枪就能犯罪?
不仅打警察是犯罪,骂警察也会犯罪;
明明是自己吃亏了,对方却成了被害;
没事玩微信,稀里糊涂的,你可能就会坐牢
……
今天小编重新盘点了生活中因不懂法或一不小心就会犯的十种犯罪,望,朋友们小心谨行!
1、家中有把玩具枪也能构成犯罪
前车之鉴: ①四川一19岁男子从台湾网购24支仿真枪二审被判无期徒刑。 ②最近最热议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摆射击摊被判刑。 ③黄某在淘宝网购买金属火柴枪被判刑。 ④一朋友家中“私藏“一把坏掉的玩具枪被刑事立案。 ⑤给亲戚孩子买把玩具枪被鉴定“真枪”而获刑。 上网查查类似案件比比皆是, 这些人都不会想到自己持有的竟然是“真枪”。 相关规定: 按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的规定,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的就不再是仿真枪,而是真枪了。上述因“仿真枪”被量重刑的,都是因为“仿真枪”射击力超过标准,被认定为真正的“枪支”,而这个标准普通老百姓是很难把握的。而我国刑法规定买卖和持有枪支都是犯罪。 检察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涉抢犯罪是重罪,像天津大妈这样社会一片声援最终判缓刑的已是少数,因此大家为孩子挑选玩具枪,特别是军事发烧友们购买仿真枪时尽量避免购买具有射击性质的,因为公安部的那个标准普通人无法判断。想一想儿时自制的能够射击的火柴枪已经构成了犯罪,还好当时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也过时效,但是放到现在不免会给家长带来牢狱之灾。
2、没事玩微信稀里糊涂就犯罪
前车之鉴: ①今年2月10日,网络警察在网上发现一篇标题为“今日凌晨,胶济铁路动车相撞,这么大的事故竟然报道伤亡不详,又要掩埋事实吗?转发曝光!”的虚假信息,一名涉事微信小编被刑拘。 ②去年,谢某建了个微信群,群众张某三个月累积传发了一百二十多个黄色视频,谢某不以为然,没有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曾想与张某一同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 相关规定: 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条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最高可获刑7年 。 ②通过微信发布淫秽视频20个、音频100个、文字图片信息200个等就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③201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检察官提醒: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以往可能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但今后都可能构成犯罪。大家在转发前一定要仔细辨别,千万别犯糊涂,见信息就转发,以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自己还摊上牢狱之灾,更不能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特别是现在很多人喜欢玩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更需谨慎,因为微信公众号的传播速度是极快的,构成犯罪的是分分钟的事情,更不能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发布不真实可靠的虚假信息。当群主的也需谨慎,对于发布不良信息的必须及时制止。
3、打警察是犯罪,骂警察也能构成犯罪
前车之鉴: 打警察获罪的例子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近年来各种网络上骂警察被处罚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①之前有微博名为@我是贾后行的网友在微博中公然辱骂警察:“还有那些开车顶交警跑的,就该把交警顶死!”抓获后被拘留。 ②今年春节期间哈尔滨处警民警曲玉权牺牲后,网民“长春社会姐”、“lukehcen0”在微博上公然侮辱,后者扬言“凡打杀公安者皆为英雄”,之后前者被行政拘留,后者据说(未见官方可靠消息)以寻衅滋事被刑事立案。 相关规定: ①《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②两高《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检察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也不是可以随便骂的,那些骂警察被处罚的,在出言不逊之时,估计都没料到后果如此严重。不仅不可以骂警察,普通人也不能随意骂,情节严重的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诽谤罪。特别是那些动不动爱冲动,出手打警察的,不管你是破罐破摔的社会屁民们,还是“我爸是李刚”的权贵富贾裙带们,还是自恃弱者有理的老润病残孕们,只要你敢出手,法律会给你一个满意的交代。
4、明明自己吃亏了,对方却成被害有没有
前车之鉴: 这种案例小编亲身经历的实在太多了。 ①朋友因纠纷打架,自己被一顿胖揍,对方却手指骨折,有口难辩,只能是赔偿又获刑。 ②两人打架,本来自己有理,而且对方先动手,打完后理直气壮要求验伤,结果对方验出轻伤,自己却没事,只能又赔偿又获刑。 ③邻居吵架,对方不依不饶,上来伸手追着就要打,感觉自己还没来得及出手,对方就喊肩膀骨折了,结果一鉴定还真骨折了,自己也说不清道不明,只能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需要赔偿大量的赔偿金,而且还要坐牢。 检察官提醒: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真不是一句玩笑话,通过上述案例可见很多伤害结果都是一不经意间就造成的。除非不动手,只要动手,不论有理没理,不论强弱,不论下手轻重,也不论谁先动手,稀里糊涂的下一分钟你就可能蹲班房。虽说法律上有正当防卫,但是实践中真的不好使,有时候对方伤的莫名其妙,但对不起不是你造成的怎么造成的,你能说清楚吗,法官也总会偏向受伤一方。特别提醒,最容易受伤的部位鼻梁和眼眶,所以一定要注意哦。
5、自恃上访有理,实际已触犯刑法 前车之鉴: ①陕西周某某因琐事与村民打架,被行政拘留,后以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多次在天安门、中南海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4次,被公安机关训诫仍不悔改,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被判寻衅滋事罪。 ②黑龙江“秋菊”岳桂兰,多次到北京数次上访,期间多次从有关政府劝返人员手里索要钱财2万余元,最终被判敲诈勒索罪。 ③河南任某某等因对栾川县第二高级中学停止招生一事不满到河南省信访局上访,被劝返后又私下准备、制作了横幅、彩旗等物品,在镇政府门前集会、示威,干扰社会秩序,最终被判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相关规定: ①有关文件规定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后仍不悔改继续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就包括以进京上访为要挟。 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特别是那些以上访为业的人,下次向政府有关人员索要钱财前,一定要想好后果。还有一些组织集体上访的,你可能没意识到这已经是集会、示威了,对照一下法律规定,你是不是已经稀里糊涂的犯罪了?
6、公、检、法办错案也可能被判刑 前车之鉴: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王桂荣并不会想到,自己遵照审判委员会和上级法院意见做出了判决,后被改判,政法委强势介入后,其被判处玩忽职守罪。与王桂荣一道,被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的还有周口沙北公安分局法制室主任刘和平、沙北公安分局民警王皓、周口中院副院长潘德怀、川汇区检察院检察长郭同敏、检察官袁晓霞和司元理。 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造成一人以上人员死亡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12年以后的标准),就构成玩忽职守罪。 检察官提醒: 法官判错案获刑的不多,犯玩忽职守罪的可不少,有时也防不胜防。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们都希望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实。然而,我们更需要能清清白白、让人心服口服的司法责任制,千万不能选择性执法,该追责的没追责,不该追责的追了责,不能纪委、政法委一介入,就必须得“严惩”,无论何时司法责任制衡量的尺度仍应是“法律”和“规则”,如果王桂荣是罪有应得,那我想这种犯罪的社会存量应该是很大,是不是都应该追责?在经济社会急速发展的当前,30万元的损失轻而易举,更希望公务人员且行且珍惜,珍视和敬畏手中权力,一心为民,善用权、用好权。此外,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领域也都是渎职案件的重灾区,需加强防范。
7、随意出出气,没想到已涉故意毁财罪
前车之鉴: ①兰州陈某因家庭琐事对其姐不满,陈某用钥匙两次划伤姐姐宝马越野车,修复费用1万余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一年。 ②邻里纠纷,为泄愤毒杀邻居家看门狗,结果鉴定损失8千余元,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立案,想赔都不行,只能获刑。 相关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公然毁坏财物的都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检察官提醒: 很多人在出手之前,可能都会认为这只存在赔偿责任,不会意识到已经构成了犯罪,当前社会很多东西都价值不菲,也可能你对5千块钱的损失和多次轻微毁财的行为不以为然,但这都构成犯罪。因此,遇事一定要冷静,有事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切不可故意毁财泄私愤,特别是都市生活中大家经常会遇到车辆被其他车辆堵住的情况,这时尽量忍气吞声,不可打起划车、砸车的心思,否则小则打一架,大则蹲班房,本来有理变犯罪。
8、收个玉米、开个旅店都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前车之鉴: ①内蒙古农民李某,因无证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倒卖获利,群众举报后被工商部门查获后,被法院判非法经营罪,获缓刑,罚金2万元。 ②甲、乙二人在某乡镇租了一栋公寓,按照酒店的模式经营了几个月,业务收入达到几十万,后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最终被判非法经营罪。 相关规定: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但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②经营旅馆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开办旅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营业。 ③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 很少人能意识到农民收个粮也能犯罪,而现实中这种情况确实很普遍,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仍有很多领域是特许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才能做,否则并非工商查处那么简单,因此做之前一定要整明白相关法律法规。
9、替考也是犯罪,你干过没有? 前车之鉴: ①浙江朱某相当公务员,花4万元找来在读的硕士研究生替他参加公务员考试,面试时被识破,朱某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拘役5个月。 ②虎某参加考研,感觉自己心里没底,就通过他人找到枪手学霸候某替考,没想到候某一进考场就被监考人员发现,北京海淀区法院当庭宣判:候某、虎某均犯取代考试罪,判处拘役1个月。 相关规定: ①《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我国刑法还规定只要实施了伪造、编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论结果如何,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 看到这个,是不是有好多人已经中枪了?不过放心,法不溯及既往。不过案例①发生在刑九实施后,就没有这么好运了,不但被替考的要被判刑,替考的也要判刑,而且今后参加考试会面临各种限制,毁了终身。即使像案例②这样发生在刑九实施前的,被替考的也会因为伪造了身份证而获罪,所以说不管什么情况也不要伪造身份证,很容易就获罪。学渣们还是好好学习吧,以后替考这条路恐怕走不通了。
10、醉驾、超载、超速都是危险驾驶罪
前车之鉴: 醉驾案例实在是不稀奇了就不列举了。 ①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交警查获,车辆核载9人,实载22人(其中19名为幼儿园学生),超员144.4%,被判危险驾驶罪。 ②何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与高速公路匝道隔离墩刮擦后冲出护栏,车内乘客受伤。经查,该匝道限速为40公里/小时,何某车速超过80公里。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提醒: 醉驾、超载、超速入罪后,有太多人稀里糊涂中枪的,所以在这里实在不能不提。现在基本上已经没有人不知道这些行为是犯罪了,但仍有很多人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这里要提醒大家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驾不但要判刑,很多地方至今不判缓刑,意味着需要你实实在在的在看守所里呆些日子,如果你是公务员,恐怕要面临失业了,而且最少5年不能再开车,代价还是很大的,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高晓松醉驾获刑热议一时
生活中一不小心就会犯罪的远远不止上述十种情况,这些年实际发生的,还比如用自己医保卡给父母买药治病、不经许可砍伐自家的树木,劝酒导致伤亡等等,达到一定程度都会犯罪,很多时候我们对一些行为并不以为然,实际上追究起来都是构成犯罪的,所以平时多看多学一些法律常识,以免到时后悔莫及,更不要明知是犯罪,存有侥幸心理以身犯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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