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游犯罪的罪名不成立,洗钱罪是否就不能成立。换句话说,洗钱罪罪名的成立,是否以上游犯罪罪名成立为前提。
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上海、福建等地法院的裁判倾向于支持下述观点:只要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能够认定,无论上游犯罪的犯罪罪名能否构成或成立毒品犯罪等其中类罪以外的罪名,都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相关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潘儒民等洗钱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潘儒民于2006年7月初,通过张协兴(另案处理)的介绍和阿元(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商定由被告人潘儒民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被告人潘儒民案转移欠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嗣后,被告人潘儒民纠集了被告人祝素贞、李大明、龚媛,并通过杜福明收集陈涛、董梅华、宋全师、孙广林等多人的身份证,由杜至本市有关银行办理了大量信用卡交给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由阿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黄明伟、芦禹、姜彤、陈清等多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资金划入被告人潘儒民通过杜福明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67张灵通卡内,并通知被告人潘儒民取款。阿元划入上述牡丹67张灵通卡内共计人民币1,002,438.11元,这些信用卡内还被通过汇款的方式诸如资金人民币171,826元。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在本市使用上述67张灵通卡和另外27张灵通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085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3,615元,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相关账户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84,0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儒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祝素贞、李大明、龚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祝素贞、李大明、龚媛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潘儒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潘儒民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祝素贞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祝素贞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系初犯,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了部分赃款,挽回了部分损失,建议对被告人祝素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大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大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龚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龚媛在2006年8月初以前对所转移欠款的性质不明知,此阶段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其在明智钱款的性质后,主动提出离开潘儒民等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已经查证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龚媛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龚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龚媛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第25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及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4)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5)追缴的赃款发还给各被害人。
(6)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信用卡、帽子、手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来源:网络
1287
电信诈骗一万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1万元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全部退还,认罪态度也好的话,有很大的机会争取到缓刑。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
一般初犯怀孕了的,最终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会很大,但前提还是需要满足缓刑的标准才行。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如果犯人是还没有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或者是犯人是在孕期的妇女,以及犯人的法定年龄已经到达了75周岁以...
偷税漏税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第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第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