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法官审理酒驾案件发现,某些你认为没事儿的行为,其实可能算酒驾,可能被追究刑责!
北京一中院法官杨亮介绍了该院在分析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时发现的“七大认识误区”。春节临近,一旦因为不知道这些知识不小心“酒驾”,轻则罚款、行政拘留,重则判刑数月拘役!!!
一定要知道!
误区一: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算作危险驾驶
很多人认为,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及查处酒驾的出发点毕竟是为了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是否以饮酒形式,只要人体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到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法益侵害。
例如,陈某某于2011年11月26日中午饮用了含有酒精成分为40%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办公楼前时与道路中心的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
次日0时52分,医务人员抽取陈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最终,陈某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误区二:酒后虽开车但仅是有所移动即迅速停下,不应认定犯罪
对于这种情形,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时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
例如,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蒋某某饮酒后在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爆米花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蒋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后蒋某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误区三:酒后将车开到一旁熄火休息 不算犯罪
一些群众认为,司机饮酒后为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大的危害,主动将车停靠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不能采取措施,因为反正警察也没看到司机开车。
这种情况下,警察完全可以推定停在路边的车内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
例如,2014年4月10日4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六郎庄桥时,将车停在四环路主路内侧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
当日5时37分,医务人员抽取刘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后因刘某某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误区四:酒量大,只要不醉就没事
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很大,一斤的酒量喝个半斤八两的再开车也不会有问题。实际上人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
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而相对酒量比较小的人在喝了稍微一点酒后,虽然还达不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实际上人就已经醉了,神智开始不清,这时候开车就是非常危险的。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与酒量大小无关。
误区五:酒后虽然开车 但没在公路行驶不算犯罪
杨亮法官表示,经过几年来的法治宣传,不少人已经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
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例如,最高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第94期中的案例:廖某某于2011年6月11日18时许下班后将其单位的汽车开回其居住的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内停放,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
当日21时许,廖某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决定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
廖某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赶到后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 mg/100ml。
法院认为,该小区因属于开放式管理,廖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廖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误区六、电动车、助力车是非机动车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管不着
“今天我开电动车来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群众当不在少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想法在群众心里是根深蒂固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追究的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属刑法修正案的追究范围,就算酒后驾驶了非机动车,交警也管不着。
而根据《交通安全法》每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
实际上,现在市面上很多的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的超过了20km/h的标准,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例如,最高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第94期中的案例: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口路时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0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也超出上述标准。
后林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误区七:醉酒驾车无非被关几天而已 没什么大不了
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追究犯罪。
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一些群众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
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不是拘留能解决的,会被处以几个月不等的拘役。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乃至子女的入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的被告人还会被辞退、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例如,拥有大学学历的张某某是一名机关干部。2011年7月29日16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本市门头沟区西峰山庄行驶至海淀区阜石路定慧桥西主路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
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当日17时58分,医务人员抽取张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后张某某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张某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开除公职。
文章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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