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伍某系维利公司物料计划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
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伍某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去长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5骶椎骨折”。
2015年1月23日,公司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20日,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伍某不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社保局以原认定有误,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伍某的前述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餐厅并非伍某的工作场所,打早餐也并非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市政府决定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伍某不服,向中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中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伍某在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伍某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其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伍某用完早餐后即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因此,伍某的受伤属工伤,市保局认定伍某的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市政府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伍某因准备就餐而不慎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而受伤。此外,其在雨天穿着高跟鞋而滑倒,其本身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
高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伍某在公司的上午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12点。伍某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其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伍某用完早餐后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伍某是否在雨天穿高跟鞋致伤,不是法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因此,伍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社保局认定伍某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原审判令市政府重新做出复议决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75
律师解答 灵活就业合同不可以随便盖章,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灵活就业合同因此而生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之后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加班调休没有有效期,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班调休的有效期,但规定了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
律师解答 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的,需要交税。建筑地的农民工如果工资达到5000元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建筑工地工人的工资普遍较低,大多没有达到5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
律师解答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较大。公司没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且给予赔偿;仍旧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律师解答 辞职不批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即使单位不批准签字,也可以在30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