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甲到乙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双方协议将该照片用于营业柜台使用,后来这张照片被丙化妆品公司相中,被用于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传画。甲去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于化妆品的张贴宣传,于是某甲向乙、丙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某甲诉诉至法院!
关键性证据:1、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只授权乙影楼在柜台摆放相片!
2、要举证证明丙化妆品公司非法利用甲的肖像权。
法律依据:首先,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肖像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院判决:判令乙、丙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向原告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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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刘某在一起群殴性伤害事件中,有人被打死了,刘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
基本案情:唐某与彭某是好友,彭某由于投资需要,找好友唐某借款7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协议签订后,唐某分三次分别支付现金2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彭某。到期后,彭某由于投资失误,血本无归,不能如期偿还唐某的借款。经过派出所的协调处理,彭某亲手书写了还款承诺书,但就是不还款。唐某无奈,不得不向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数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望检察机关予以考虑。
是否是犯罪
基本案情:某甲到乙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双方协议将该照片用于营业柜台使用,后来这张照片被丙化妆品公司相中,被用于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传画。甲去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于化妆品的张贴宣传,于是某甲向乙、丙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某甲诉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