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甲到乙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双方协议将该照片用于营业柜台使用,后来这张照片被丙化妆品公司相中,被用于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传画。甲去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于化妆品的张贴宣传,于是某甲向乙、丙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某甲诉诉至法院!
关键性证据:1、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只授权乙影楼在柜台摆放相片!
2、要举证证明丙化妆品公司非法利用甲的肖像权。
法律依据:首先,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肖像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院判决:判令乙、丙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向原告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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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救济
一声佛号喜相逢,红尘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2017年的春节,对我来说,是个殊胜的日子,在父母和先生的陪同下,我正式拜师学佛皈依三宝了。而对XX长者公寓的两百多名业主来说,是个悲壮的日子,带头维权的吴老被XX市公安局请过去喝茶了,剩下一群不知所措的老爷爷,老太太!
基本案情: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后来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乙女所有,甲男依法享有探视权。一段时间以后乙女不允许甲男正常探望女儿。于是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允许其每月探望女儿的权利。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马某因为携带毒品265克海洛因在火车上当场被抓获。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