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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请求行使探望权案

发布时间:2017-07-05 10:13:28

阅读量:199

  基本案情: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后来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乙女所有,甲男依法享有探视权。一段时间以后乙女不允许甲男正常探望女儿。于是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允许其每月探望女儿的权利。

  证据目录:

  1、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签订的离婚协议

  2、乙女无理由阻碍其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法院判决:原告甲男依法享有探视权,时间规定为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末。

  案情分析:探望权的行使应该明确具体时间,否则,扶养孩子的一方会以各种理由来阻碍另外一方探视权的行使,这样就难免有纠纷的发生。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不管与谁共同生活,与父母双方的血缘关系都不会因为离婚而有任何的改变,这种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也不能够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泯灭。因此,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与自己的孩子见面交流,同时定期对孩子进行探望,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如果探望子女问题发生纠纷,通常如此举证:

  一是承载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发生纠纷以后,离婚协议就是很有力的证据。

  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探视孩子的话,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是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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