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前几日,一个打扮时髦的女子,经朋友引荐,在德麓山上找到我,见面就抱住我:“姑姑,救救我儿子”。我当时很诧异,以为是判了死刑,要找我搞死刑复核。于是,点了支沉香,煮了一壶茶,有事慢慢说。经过一番情绪安抚,方知事情原委:原来这女子的宝贝儿子,夜来不甘寂寞,活脱脱把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小男孩喝醉了,然后带到宾馆强奸了,导致小男孩肛门糜烂,精神萎靡,跳楼自杀,被害人家属发誓报仇雪恨。
这女子也是爱子心切,我不想让我儿子坐牢,一天都不行,给你100万,帮我摆平这件事。我立即回答,“菩萨,这钱我很想要,但这事儿我搞不定,咱缘份还没到,送客!”
自己的儿子就是儿子,别人的儿子就不是儿子。这种人,一般都是有权有势,我行我素,从来不把律法放在眼里,何况我这样的小律师?这样当事人的案子我要是接了,就是玩弄法律,作践自己,对不起自己的信仰。
从清理上分析,这种荒诞不经的行为确实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法律存在的基本意义。
从法律上分析:强奸男人,是否构成犯罪?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罪保护的对象是妇女,男人不属于保护的范围。所以,在我国刑法适用的范围内,强奸男人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行为过程中,如果强奸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男子,那么可以适用猥亵儿童罪来定罪量刑。
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男人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综上,在我国刑法适用范围内,强奸男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并不是不构成犯罪。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适用其它的罪名,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这是刑法的该当性决定的。
让生命波澜壮阔的方式有很多种,完全没必要别出心裁,把男人当女人来用,法律终归是有底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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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也就表现为向合议庭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