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是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看到市场上股票大跌,认为应该趁机进入股市捞一把。于是,将公司的货款8万元收入不入账,直接投入股市。结果,一入股市,血本无回。三个月之后,公司查账发现有8万元资金回不了笼。陈某无奈,不能及时将钱补回公司入账。最终,公司请求当地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起诉成某。陈某依法是否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
法院判决: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炒股,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而且数额达到8万元之多,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
律师评析:首先,从立案标准上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要构成刑法上的挪用资金罪,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二、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A,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B,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C,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
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综上所述,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炒股,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而且数额达到8万元之多,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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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与马某合伙开了一家网吧,协议约定,王某提供价值10万元的电脑设备,马某提供经营场所,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二人共负盈亏。后来网吧出现了亏损,两人发生了矛盾。马某利用王某到外地出差的期间,将网吧全部电脑设备以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第三人齐某,齐某当日支付了8万元,并将全部电脑搬走。王某得知真相后,拿着合伙协议要求齐某返还电脑,双方遂诉至法院。最后,法院认定齐某基于善于取得获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基本案情: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后来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乙女所有,甲男依法享有探视权。一段时间以后乙女不允许甲男正常探望女儿。于是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允许其每月探望女儿的权利。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是关系非常要好的朋友,2011年被告黄某承接了几笔业务,因为缺乏启动资金,于是便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仅归还原告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向被告催讨时,被告先答应还款,后来电话无法打通,无法联系被告。原告于是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黄某未做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