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2日,魏××之夫王××(已死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金狮JS××型普通三轮车由华盖山煤矿驶往华宁县城,18时20分,当车沿澄华线由北向南行至澄华线K75+180m右转弯处时,与对向驶来的韩××驾驶的云××××号微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承担次要责任。韩××驾驶的云××××号微型普通客车登记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该车经连环买卖,最终于2009年3月卖给韩××并交付韩××管理使用,但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王××生前与魏××系夫妻,婚后生育长子王××、次子王×,事故发生时分别为22岁、8岁。李××系死者王××母亲,事故发生时年龄70岁。李××共生育五个子女,除王××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外,其余四子女健在。韩××发生事故时所驾驶的云××××号微型普通客车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韩××驾驶车辆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赔偿产生分歧,魏××、李××、王××、王×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过程】
2011年1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陶应强、程云律师代为应诉。代理人分析案情后认为发生事故时该车经连环买卖最终卖给了韩××,虽然事故车辆登记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但韩××才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车辆已经实际交付韩××使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丧失对该车的实际控制权,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主体,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魏××、李××、王××、王×因王××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08686元。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履行赔偿后于2012年8月又将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追偿其损失108686元。后法院判决:韩××赔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金28105.95元。××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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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杨某某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杨某某供应727060元的各型管材,并在合同中注明,杨某某只付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20000元,合同还对管材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运输方式等作了约定。
2005年5月24日,赵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赵某承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某某社区的场地用于建盖厂房,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05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同时合同对出租面积、租金等均作出了约定。
2009年,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全部管材,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所有货款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收取后再交给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由于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较多,使得他们往往分不清每个文件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今天我们来给大家说说最容易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搞混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电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运载工具,因属特种设备,国家对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检验、维护等环节有着严格的标准。作为电梯制造、销售、维保商,本应恪守安全生产要求,提供有安全质量保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