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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向第三人付款 原债权人可主张债权

发布时间:2017-08-04 10:57:12

阅读量:215

  案情简介

  2009年,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全部管材,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所有货款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收取后再交给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9年6月25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某某村委会供应了价值3178752元的管材,某某村委会向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430590元,剩余的748162元双方约定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某某公司508162元后,就以其向某某公司购买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扣下240000元不付。后某某公司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不付款,便向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讨货款,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货款,随即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找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240000元货款,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约定将这笔货款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程云律师提起诉讼。

  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不应以其他合同纠纷而拒绝履行本案的合同义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向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判决: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240000元。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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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陶应强 未按约定向第三人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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