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全部管材,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所有货款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收取后再交给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9年6月25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某某村委会供应了价值3178752元的管材,某某村委会向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430590元,剩余的748162元双方约定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某某公司508162元后,就以其向某某公司购买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扣下240000元不付。后某某公司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不付款,便向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讨货款,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货款,随即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找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240000元货款,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约定将这笔货款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程云律师提起诉讼。
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不应以其他合同纠纷而拒绝履行本案的合同义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向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判决: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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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行适应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改革要求企业进行价值链重塑,资本市场上各种基于破产重整、并购+转型的重组案例将成为主流。
电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运载工具,因属特种设备,国家对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检验、维护等环节有着严格的标准。作为电梯制造、销售、维保商,本应恪守安全生产要求,提供有安全质量保证的产品,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谁担责?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接下来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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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2日,魏××之夫王××(已死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金狮JS××型普通三轮车由华盖山煤矿驶往华宁县城,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