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5日,杨某某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杨某某供应727060元的各型管材,并在合同中注明,杨某某只付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20000元,合同还对管材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运输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若杨某某需增加管材数量和需要配件,另外计费。合同签订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杨某某供应了管材和配件。之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又先后供应了价值19714.17元的管件及价值1410.5元的管材给杨某某。2011年6月9日,双方对供货情况进行确认: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杨某某供应了价值741124.67元的管材及配件,杨某某向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了360000元扣除装货耽误费2000元,尚欠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379124.67元未付。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多次向杨某某讨要货款,刚开始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连电话也不接,根本联系不上。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云代理本案。
承办结果
起诉后,承办法官也无法联系上杨某某,后代理经多方打听到杨某某爱人的工作单位,并带着承办法官远赴千里之外送达传票。在开庭时,杨某某却拒不出庭应诉,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一、由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某某塑胶制品有限
公司货款379124.67元;二、由杨某某支付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79124.67元的逾期利息,计息时间从2011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履行。后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杨某某的财产状况,后了解杨某某在香格里拉承包工程,有工程款未领取。代理律师带着执行法官前往执行,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最终得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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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0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某工地的工程发包给王某某施工,王某某雇佣贾某、唐某等人至该工地上班。
2005年5月24日,赵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赵某承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某某社区的场地用于建盖厂房,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05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同时合同对出租面积、租金等均作出了约定。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谁担责?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接下来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电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运载工具,因属特种设备,国家对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检验、维护等环节有着严格的标准。作为电梯制造、销售、维保商,本应恪守安全生产要求,提供有安全质量保证的产品,
曹某某系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丈夫罗某某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的承包人。2014年10月28日,曹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