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扬州莫可可玩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828号(五亭龙国际玩具礼品城艺墅馆),法定代表人金群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锐,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房县红塔乡谢家湾村7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经营者:李德炳,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房县红塔乡谢家湾村7组060号),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
上诉人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1号,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1号,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传票和诉状没有向上诉人依法送达,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撤销原判决。
一审法院既未向上诉人直接送达传票诉状,也没有以邮寄方式向上诉人实际送达传票,也没有委托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送达,也没有试图通过上诉人的网店客服系统进行电子送达,也没有进行公告送达。
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广州市,广东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由于一审法院违法不予送达,导致上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明显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是个体工商户,应以业主或实际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即应以业主李德炳为诉讼当事人。
由于原告李锐、李德炳住所地均在湖北省房县,一审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都法院,也不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也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故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上诉人的被诉侵权产品与被上诉人的产品不相似,不侵犯被上诉人的专利权。
“人民币羊角符号¥”是一个早已广泛公知的概念,在¥基础上设计羊形象,即修改成真正的羊角,添加眼睛和嘴,是早已公知的设计思路,任何社会公众都有权使用这个思路进行创作、设计和经营,而不应由被上诉人垄断公共知识。
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相似是错误的。既然被上诉人无权垄断“人民币羊”的设计思路,那么产品呈现“¥”形状显然不能认定为整体相似。基于“人民币羊”的设计思路,眼睛、嘴巴和羊角是必然的设计,上诉人的产品和被上诉人的产品在眼睛、鼻子、嘴巴、羊角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相似。
四、即使构成侵权,赔偿标准也应该是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而不是一审自由裁量的金额。
被上诉人自己就经营相同产品,每件产品的利润自己显然清楚,应当且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上诉人的产品销量、单价均已明确在案,即便上诉人销售产品成本是零,依法也最多是将全部销售额2004元赔偿给被上诉人。律师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五、一审判决书在2016年2月24日即已完成,直至2016年9月9日才送达上诉人,被上诉人起诉应在2015年上半年,明显超过一审审理期限。也可以间接证明,一审法院的公正性存疑。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扬州莫可可玩具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8日星期日
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冯官社区四组(竺明喜,王旭东,唐桂林,徐卫平,俞正扣,王玉祥,徐学国),联系电话189-9460-5576
原告:朱志坚,男,6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02195206253013,住所江
原告:冯小转,性别女,民族汉,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春生村五组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602123827 被告一
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一《北京石油交易所成品油现货交易系统》中,从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所进行的全部成品油现货交易无效。 2.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3.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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