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我与我老公是离婚后又复婚的。在离婚时,将我和他共有的一处房产协议归他一方所有。现在我们又复婚了,这个房子还算我们双方的共同财产吗?原来登记在夫妻名下,离婚后没有变更登记。
律师答复:
根据你们双方的离婚协议,该房产在离婚后归男方个人所有,再复婚时,这就算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了。要使该房产重新成为夫妻共有,需要你们双方重新订立协议即《夫妻财产约定书》,表明双方约定该房产归男方和女方夫妻共同所有的意思,并宣布原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一方所有内容作废。
虽然你们双方离婚后该房屋还登记在你们双方名下,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不产生公示和公信效力,但那份协议对你们双方还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不重新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就享有随时请求女方协助变更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权利。因此,趁双方感情甚好,及时将该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就没有任何担忧了。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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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制建设走过这么多年,至今还有人不理解,那些被公安机关拘捕的“坏人”,为什么还可以辩解? 律师为什么要替这些“坏人”说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二倍的经济补偿。
2015年4月的一天,我刚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出来,被朋友带到两位50多岁一男一女陌生人跟前,陌生人称是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和舅舅,舅舅还是公安线上的,不能说司法机关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