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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发布时间:2017-07-26 13:41:14

阅读量:324

  新中国法制建设走过这么多年,至今还有人不理解,那些被公安机关拘捕的“坏人”,为什么还可以辩解? 律师为什么要替这些“坏人”说话。

  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制国家的法律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解、辩护、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有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如未成年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国家法律为辩护律师设定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你还是不懂,那我们换个角度说。我们通常所说的“坏人”指什么人呢?

  如果指被公安机关抓起来的人就是坏人,那么被抓错、判错的人,该不该获得自行辩护和律师的帮助(辩护)?。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 近年来被依法纠正的那么多的咳人听闻的冤假错案,就是因为当初司法机关没有认真听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事实是,这些人被抓了,也被判刑了,甚至被处死了,但他们根本就是不坏人。

  如果说杀死了人、伤了人之类的就是坏人,就不应当替他辩护。那我来说一个例子:看过《遥远的婚约》这部电视连续剧的都知道,剧中这么一个故事:时任靠山屯治保主任的李大傻,黑夜窜进寡妇家,欲对其进行强奸,寡妇反抗不过,抓过身旁的一把剪刀刺入李大傻胸口。李大傻死了,寡妇认为自己杀了人,把年幼孩子托付给朋友后,自己悬梁自尽......那个年代法制还不健全,可以理解。但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国刑法颁布之后,寡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用被判刑。但她也有可能由于办案人员对事实的不同认识,以及一时证据的局限而被拘被捕甚至被移交审判。那么她到底算不算坏人?即便是”坏人“,那么她是该杀,还是有情可原应当被网开一面留条性命?还是根本就无罪,予以释放?不需要律师帮助她辩护吗?

  再举一例:同村五个年轻人在舞厅跳舞时与其他村的一个青年发生冲突,相约跟随这个青年去凑他一顿教训教训他(寻衅滋事)、而当与这个青年人在厕所里相遇后,几个人对这个青年拳打脚踢,其中打人一伙领头的那个年轻人觉得不解恨,从口袋里掏出来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那个青年背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连捅几刀,然后招呼大家逃离现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只是参与打架的人,不应当对领头人用刀捅死人的故意杀人罪行为承担责任,只承担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两罪在判刑上可以说有天壤之别。可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将没有杀人的其他四人也定性为故意杀人。经过律师的辩护,这四名年轻人被更改罪名起诉,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捅人的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其他四个年轻人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或二年有期徒刑。

  其实,人们所称的”坏人“,也分这样那样的各种情况。把有犯罪嫌疑的人一概看作“坏人”是不正确的。比如那些实际没有犯罪或有轻微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他是坏人吗? 可他也被抓、被捕、被审、被怀疑过。那些经过审判被判有罪的,仍有些人可能是被错判的。就是真正有罪的人当中,也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和惯犯、累犯;犯罪预备、中止、未遂与即遂;抗拒逮捕和主动投案自首或有立功等等之分。这些在法律上都规定要区别对待,而要获得区别待遇,需要进行辩护。 有些人长期遭受欺辱、没有想到通过正常途径去解决问题或通过正常途径一时没有解决,一时冲动,出于义愤而犯了罪,相比那些主动犯罪的人,孰好孰坏?也有人由于一时疏忽触犯了法律,因为他犯了罪,就把他归为“坏人”一类,与故意犯罪一样,不加区分,一概杀头?更不用说那些因实施正当防卫而造成侵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人,他是因为正当防卫而给加害人造成伤害、损害,能说他是坏人?。

  一个人在一时一事犯了错误甚至触犯刑律,也只能说他在这件事上做错了,违反了法律,但他仍有需要被保护的权益,我们要经过辩论和审判,让他在做错的这件事上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个过程就需要辩论,而被告人的自辩和律师的辩护,就是辩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充分辩论,才能查明案件事情,论证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有哪些应当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以利于法院对其准确定罪和判处刑罚。这就是为什么要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辩护的意义所在。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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