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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后的法律解决途径与程序

发布时间:2017-08-11 15:01:56

阅读量:289

  土地权属纠纷是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纠纷。

  在我国,因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及登记制度由不完善到完善以及调整变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单位之间,以及城市居民之间或其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常发生争议。

  发生争议后,很多人不晓得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加以解决。现发表本文加以简要介绍。

  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分两种情况须经不同的程序加以解决:

  第一种情况:一方有权属证明的,比如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承包经营证书,另一方对该权利加以阻挠,侵害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登记证书发放、登记有错误,侵害本方合法权益的,可直接请求登记机关撤销或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不撤销或变更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种情况:双方均没有所的权或使用权属证书,而就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发生争议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应根据下列法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有网友问:人民政府处理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不答复怎么办呢?

  国土地资源问题发布的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当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如果拒绝受理,或者在六个月内不作处理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于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或请求处理的申请提交后满六个月无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起诉之前的程序叫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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