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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拆迁案例:维权得当 红头文件终违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14:23:46

阅读量:309

  【写在前面】行政执法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程序则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行政程序违法不仅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而且使得行政执法随意、任性甚至被滥用、乱用,让实体公正也失去根本保证。

  同样地,在征收过程中,任何程序都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诸多关于征收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条件、对旧城区改建等涉及被征收人个人利益与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的具体征收程序,以及关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程序规定,以此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案例索引】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豫X行初X号

  【关键词】征收决定 复议决定 法定程序

  【原告】张先生等22人

  【委托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原行政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案情简介】张先生等22人均是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某村村民,在该村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且祖祖辈辈在这里过着平淡幸福的日子。虽然,基于其他原因,这些集体土地中的大部分已经被确认为国有土地,但最终打破他们平静生活的却是当地政府提出的旧城改造征收项目。此建设项目将张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虽然打着公益旗号,但是征收方对此次征收提出的补偿极为不合理,大大降低了他们原本的生活水平。几番协商不成之下,张先生一行人面对强大的地方政府深感无力,无奈之下只得寻求法律帮助。

  于是,张先生一行人开始四处咨询、打听,最后找到了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团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通过京平专业律师的解答,张先生终于明白不是“权大于法”,只是因为老百姓对拆迁这个领域太生疏、对法律这个专业太陌生,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他们终于看清了在本次征收中当地政府的违法操作,也厘清了本次维权的思路。最后,张先生等人决定集体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立江律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维权片段】京平律师团介入案件后,以一系列的法律调查拉开了维权大幕。通过律师团的缜密调查,发现本次征收过程中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存在诸多违法征收问题,实体方面存在尚未区分处理尚存的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程序方面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的规定。所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成为了京平律师团正式打响维权战役的第一枪。

  针对上述征收决定,京平律师虽然及时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是拆迁维权作为“民告官”的典型案件,注定了这一路不会平坦。2015年12月16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宛政复决(2015)X号《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征收决定》。因为这一征收决定直接侵害张先生等人对房屋和所占土地的合法权益,所以收到这一决定的张先生等人难免会有心理压力。但是,对于经验丰富京平律师而言,这只是离成功更近一步所必经的程序。收到南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后,京平律师第一时间起草诉状,将原行政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和复议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送上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维权高潮】庭上,虽然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十一项证据,试图证明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与实体均合法,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做出维持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南阳市人民政府亦提出了一系列证据,以证明本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但是,对于本次诉讼,京平律师早已胸有成竹,所以对于二被告的辩解,律师一直表现得从容淡定。待二被告阐述之后,京平律师直接指出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京平律师提出:本次征收已经违反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法定前置程序,缺乏相关必要条件。虽然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列举了十几项证据,但是明显缺少拟定此次征收补偿方案的必备条件,尚未满足合法、合理、可行之要件;而且,对于旧城改造这一涉及多数个人利益与城市发展之公共利益的项目,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尚未提供已经做足征求意见和举办听证会的证据;最后,对于符合征收要求的项目,卧龙区人民政府并未进行缜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此次征收补偿亦没有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

  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行政行为;而南阳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在尚未查明和核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的情况下,便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亦属违法行政。

  【维权告捷】京平律师以专业的知识、缜密的思维,在复杂多变的庭审过程中找准了突破口,不仅令二被告束手无措,更赢得了法官的支持。最后,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判决:确定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宛龙房征决(2015)第X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撤销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宛政复决(2015)X号《行政复议议决定》。

  【索引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京平胜诉公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卧龙区人民政府胜诉说明

  【原告】张先生等38人

  【委托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原行政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张先生等38人均是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某村村民,祖祖辈辈在这里过着平淡幸福的日子。但是,他们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合法征收文件和法律依据之下即遇到征收问题,且征收方对此次征收提出的补偿极为不合理,大大降低了他们原本的生活水平。几番协商不成之下,张先生一行人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通过四处咨询、打听,他们最后找到了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团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决定集体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维权团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胜诉】确定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宛龙房征决(2015)第X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撤销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宛政复决(2015)X号《行政复议议决定》。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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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王立江 河南省城市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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