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王先生与母亲李女士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电工里各有房屋一座,2008年3月,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开始对他们所在小区进行拆迁。2010年1月4日,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王先生和母亲已经在拆迁进行初期,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启动了拆迁许可和拆迁裁决诉讼程序,两个案件均已做出判决,判定王先生和母亲李女士败诉。
2012年6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向王先生和李女士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2年6月18日前搬离房屋,交付秦皇岛大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拆除。2012年6月10日,王先生和李女士正式委托笔者所在的律所代理其房屋拆迁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本案中,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以执行通知书的形式启动执行程序违法。
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没有由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仅以一名执行庭法官的名字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对此代理律师依法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对于普通公民,面对司法强制措施,一定要保持理性,寻找执行过程中法院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以期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法律保障。
作者:杨波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指导网
0
面对轰轰烈烈的拆迁工程,大多数百姓都有着同样的感觉,就是心想,无论怎样,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都不可能斗得过拆迁组织的,因为大多数百姓的这种心理,在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心态,往往就在拆迁方的协议上草草签字,任天由命。而拆迁方呢,更是捉住了大多数老百姓的这种心态,把老百姓的利益使劲压榨,对于少数质疑的,除了各种威逼利诱,就是置之不理,甚至最后使用暴力手段,强制实施。
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005年7月15日,哈尔滨市房地产住宅局向区城市建设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其实施拆迁。
维权,这件事说起来是并不简单的。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户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获得的信息不全,他们手无缚鸡之力。而拆迁部门作为强势的一方,他们掌握着全部的信息,他们有着强大的后盾。我们的被拆迁户在这场差距较大的较量里如何占据有利地位呢?
黄某与李某婚后修建了一套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住宅建筑面积94平方米,违